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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把握“划转”在税法下的含义

(2015-06-12 20:14:24)
标签:

划转

企业所得税

40号公告

分类: 企业所得税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

                              ——把握划转在税法下的含义

  赵国庆-财税星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存在100%持股关系的公司间资产(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规定颁布后,大家对于实务中具体应该如何把握一直存在疑问。同时,对于什么是划转,109号文也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规定。划转一词主要出现在国有资产调整领域,需要有相关政府的批准文件。因此,109号文颁布后,大家有一个疑问就是,除了国有企业按照国资委或相关有权部门的规定进行的资产划转可以适用外,非国有企业,无任何政府批准文件,能否存在109号文所述的划转情况,能否适用109号文呢?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对201540号公告的解读中给予了明确。该解读中有一段话“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保证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换句话说,除国有企业外,其他所有制主体也可以适用109号文的规定。

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税务总局首先就要明确说明是划转啊。因为国有企业的划转行为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范,但其他所有者企业,特别是按《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公司法》中并无划转的概念,那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划转,才能适用109号文的规定呢。国家税务总局201540号公告第一条开宗明义:《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这实际意味着,我们税法中用的“划转”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中用的“无偿划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税法中的“划转”是税法体系内的一个词,并非直接借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概念,他在税法中有自己特定的含义。

http://s2/mw690/0033pAlOgy6T0Nruw2B41&690

上面这张图是我们结合税总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图谱。从整个图呈现的逻辑关系来看,我们明确如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在税法的术语体系下,划转一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划转,一种是“无偿划转

第二:在税法中,“有偿划转的情形只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情形,子公司到母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的有偿转移行为不属于40号公告所定义的划转。

那什么是有偿划转,什么又是无偿划转40号公告创新性的通过会计处理对税法术语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换句话说,即使你是国有资产的资产无偿划转,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双方如何会计处理不符合40号公告的规定,那也不属于我税法上的划转,也就不能享受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就涉及和国资委批复、工商登记以及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规定)如何统筹考虑的问题了。如果某个环节处理筹划不到位,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备案环节可能就无法享受到40号公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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