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把握“划转”在税法下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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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
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税务总局首先就要明确说明是划转啊。因为国有企业的划转行为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范,但其他所有者企业,特别是按《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公司法》中并无划转的概念,那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划转,才能适用109号文的规定呢。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第一条开宗明义:《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这实际意味着,我们税法中用的“划转”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中用的“无偿划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税法中的“划转”是税法体系内的一个词,并非直接借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概念,他在税法中有自己特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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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张图是我们结合税总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图谱。从整个图呈现的逻辑关系来看,我们明确如下几方面问题:
第二:在税法中,“有偿划转”的情形只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情形,子公司到母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的有偿转移行为不属于40号公告所定义的划转。
那什么是“有偿划转”,什么又是“无偿划转”,40号公告创新性的通过会计处理对税法术语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换句话说,即使你是国有资产的资产无偿划转,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双方如何会计处理不符合40号公告的规定,那也不属于我税法上的划转,也就不能享受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就涉及和国资委批复、工商登记以及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规定)如何统筹考虑的问题了。如果某个环节处理筹划不到位,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备案环节可能就无法享受到40号公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