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捐赠以及先分后税收入属性的结转问题
(2014-03-19 19: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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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个人所得税 |
对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问答几个亮点问题的思考(六)
春节期间,在网上看到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题,细读之后发现颇具亮点。宁波地税在问答中对于当下所得税中的部分难点和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些探索非常值得全国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借鉴,如果成熟后真的应该进一步提升规定层次后全国执行。
五、合伙企业捐赠以及先分后税收入属性的问题
由于合并企业实现先分后税,对于合伙企业的捐赠,企业股东是按照不超过年度利润的12%,而个人股东是按照不超过应纳税所得30%(除有全额可以扣除的规定外)。那对于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捐赠如何进行扣除,在财税【2000】91号文和财税【2008】65号文都没有明确。因此,有些地方对合伙企业捐赠就按企业所得税的12%执行,有的地方就按个人所得税的30%执行。
5、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款,该捐款如何扣除?是比照企业所得税法在利润总额12%内扣除,还是在独资合伙企业利润分到个人投资者后,在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
答: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款,应先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然后由企业将利润分到个人投资者后,按税法规定征税。
宁波地税明确是按个人所得税的30%进行。因为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合伙企业就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捐赠限额。这个整个浙江(浙地税函[2003]378号)应该都是按这个规定执行的。
84、问: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
宁波地税的探索是否认了合伙企业收入属性的分配。但这个问题,个人认为还是需要大家进一步探索。从美国对于合伙企业征税的方法来看,也是用的先分后税的原则,同时,分的也是所得。但是,在分所得时,对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性质的收入、成本或费用,这部分是单独分配,并入合伙企业所得计算的。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分配既分所得,也分所得的税收属性,这个应该是更为科学和合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