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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2015-10-18 14: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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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我们在各种场合经常用到函数,却并没有给函数下一个严谨的定义。“对于集合 X 中任意一个 x,都有集合 Y 中唯一确定的 y 与之对应”,对应是什么东西?唯一确定又怎么表示?
    实际上,如果我们定义了有序对的概念,我们可以把所有可能的 (x, f(x)) 拿出来组成一个集合,这样“唯一确定”就可以用“若 (x, y), (x, z) 都在这个集合里,那么 y=z ”来表述。并且更一般地,我们还可以定义“关系”的概念:例如,任取两个实数 x, y,则要么 x 小于 y 要么 x 不小于 y,这时我们把所有满足 x
    作为讨论关系与函数的基础,我们先来定义有序对和笛卡尔积的概念。
    有序对通常的记法是 (a, b)(当然我们研究的是抽象的集合论,所以毫无疑问 a, b 都是集合),大多数人最先见到的有序对应该是平面直角坐标系的坐标了,此时 (a, b) 中 a, b 都是实数。对于有序对,我们没那么多要求,只要下式成立就够了: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看起来很简单,实际操作起来却不容易:我们早就用公理确定了 {a, b} 的存在,可惜这里 {a, b}={b, a},不满足要求,我们要用一些奇葩的手段把 a, b 区别开(用普通的手段是不行的,比如说,我们可以定义 (a, b)={a, {b}},但是这样的话会得到 ({a}, b)=({b}, a)={{a}, {b}},不满足要求)。历史上第一个有序对的定义是 Norbert Wiener 给出的 (a, b):={{{a}, Ø}, {{b}}},这样 a, b 总算是区别开了。不过,这种定义稍微复杂了一点,现在常用的定义是 Kuratowski 给出的: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接下来我们证明上面那条结论正确就行了,也就是说,我们要证明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实际上,设左边等式成立,则 {a} 属于等号左边,因此也属于等号右边,即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第二行是由第一行用偶集公理推出来的。不管前者还是后者成立,均有 c 属于等号右边,也就是说 c∈{a},从而 a=c 。代入原式得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这样,{a, b} 属于等号左边,因此也属于等号右边,同样用偶集公理得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于是 b 属于等号左边,因此 b 要么属于 {a} 要么属于 {a, d},于是 b=a 或 b=d 。如果 b=d 那么直接得证,否则 b=a,用完全相同的方法可以得出 d=a 或 d=b,不管怎么样都有 b=d 。
    这样,我们就证明了:若 (a, b)=(c, d),则 a=c 且 b=d 。对于任意的 x,如果它是有序对(即存在 a, b 使得 x=(a, b)),那么立即可得 a, b 都是唯一的,我们把 a, b 分别叫做 x 的第一坐标和第二坐标。
    紧接着,我们定义笛卡尔积。如果我们最常见的有序对就是平面上点的坐标,那么笛卡尔积就相当于平面上所有点的集合。形式化地说,给定两个集合 A, B,所有满足 a∈A, b∈B 的有序对 (a, b) 组成的集合就是 A, B 的笛卡尔积。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先要证明,这是一个集合!集合的条件已经有了:存在 a∈A, b∈B,使得 x=(a, b),再找一个包容集就行了。
    实际上,考虑 (a, b)={{a}, {a, b}},那么 a, b 均属于 A∪B,于是 {a}, {a, b} 均属于 P(A∪B),进而 {{a}, {a, b}} 属于 P(P(A∪B)),于是 P(P(A∪B)) 就是我们要找的包容集(注意这里找包容集借助了幂集公理)。由子集公理,下面的集合存在且唯一: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我们把它称为 A, B 的笛卡尔积,记作 A×B,上面的集合还可简记为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注意,A×B=B×A 不一定成立。
    我们的准备工作已经做好,接下来就来定义关系与函数。

    关系的定义:一个以有序对为元素的集合称为一个关系。也就是说,若集合 R 满足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那么集合 R 是一个关系。通常也把 (a, b)∈R 记作 aRb(把 R 换成小于号,那么 aRb 的记法就舒服多了)。
    关系是什么?仍然以小于关系来说,我们最初对小于的叙述是“对任意实数 x, y,x”。利用集合的语言,我们把所有满足 x
    不过还好,我们经常只考虑两个集合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集合上的关系),因此我们定义:当集合 R 是 X×Y 的子集时(由于 X×Y 的元素全为有序对,故 R 必为关系),就说 R 是 X 与 Y 的一个关系。特别地,当 R 是 X×X 的子集时,说 R 是 X 中的一个关系。
    接下来,我们证明一个结论:对任意关系 R,下面两个集合存在且唯一: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实际上,由 {{x}, {x, y}}∈R 得 {x, y}∈∪(R),进而有 x, y∈∪(∪(R)),故 ∪(∪(R)) 就是这两个集合的包容集,由子集公理,这两个集合存在且唯一。我们把这两个集合分别叫做 R 的定义域和值域(它们分别表示关系 R 元素的两个坐标的取值范围):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显然若 R 是 X 与 Y 的一个关系,则 dom(R), ran(R) 分别是 X, Y 的子集。
    最后,我们定义关系的逆与复合:对任意关系 R, S,定义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直观地说,关系的逆,就是所有元素的两个坐标交换一下;关系的复合,实际上是关系的传递:若 aRb, bSc 同时成立,那么 a(SR)c 也成立。不过,事情还没完:我们要给这两个集合找一个包容集,来保证它们确实是集合。事实上容易验证,ran(R)×dom(R),dom(R)×ran(S) 分别是我们要找到的两个包容集。
    至于为什么记法中 S, R 顺序颠倒了一下,实际上是遵守了复合函数的习惯:gf(x) 就等于 g(f(x)) 。
    关系的逆与复合满足下面的性质:对任意关系 R, S, T,有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这些用定义都容易证明。

    接下来讨论一种特殊的关系:集合 X 中的关系 R 称为等价关系,当且仅当对任意 x, y, z∈X,满足下面三式: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这三条性质分别被称为自反性、对称性、传递性。若 xRy,则称 x, y 等价。对任意集合 X,显然 {(x, x}|x∈X} 是等价关系,同时它被 X 中所有等价关系包容(因为自反性)。由自反性,顺便得到关系 X 的定义域和值域均为 X 本身。另一方面,X×X 本身也是等价关系,同时它包容 X 中的所有等价关系。
    对于等价关系,我们定义等价类的概念:x 的 R-等价类定义为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也就是所有与 x 等价的 X 中元素的集合。由此,我们立即得到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实际上,若 [x]_R=[y]_R,则由自反性 x∈[x]_R=[y]_R,再由等价类定义有 xRy;反过来,若 xRy,那么对任意 z∈X,由自反性 xRz 当且仅当 yRz,即 z 属于 [x]_R 当且仅当 z 属于 [y]_R,再由外延公理得 [x]_R=[y]_R 。
    不仅如此,我们可以证明 xRy 不成立当且仅当 [x]_R 与 [y]_R 交集为空,这也就是说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实际上,若 [x]_R 交 [y]_R 非空,则存在 z 同时属于二者,由 xRz, yRz 及传递性得 xRy;反过来,若 xRy,那么必有 x 同时属于 [x]_R, [y]_R,故二者交集非空。
    综合上面两条性质,立即可得:两个等价类要么完全相等,要么没有任何公共元素。同时我们还知道,任意一个等价类非空(任意 [x]_R 含有元素 x),X 中任意元素都在一个等价类中(任意元素 x 都属于 [x]_R)。这样,我们对于等价类总算有了个清晰的印象:所有等价类(不考虑重复的)两两不相交,并且覆盖了整个集合 X 。
    一般地,给定集合 X,若集合 M 的元素全为 X 的非空子集,并且满足下面两式: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那么 M 叫做 X 的一个分类。显然根据上面的讨论,给定集合 X 中的一个关系 R,那么所有等价类组成的集合是 X 的一个分类。反过来,若给定 X 上的一个分类 M,那么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即只要 x, y 同属于 M 的一个元素,(x, y) 就属于关系 R)是 X 中的一个关系,并且
1. R 满足自反性:对 X 中任意元素 x,由 x∈X=∪(M) 得存在 M 的元素 A 包含 x,由定义 (x, x)∈R;
2. R 满足对称性:(x, y)∈R 说明存在 M 的元素 A 同时包含 x, y,也就是说 (y, x)∈R;
3. R 满足传递性:(x, y), (y, z)∈R 说明存在 M 的元素 A, B 分别包含 x, y 和 y, z,从而 A, B 交集非空,故由定义 A=B,于是 A 同时包含 x, z,即 (x, z)∈R 。
    因此 R 是 X 中的一个等价关系。可以看到,集合 X 的等价关系和划分是密切相关的。给定 X 中的等价关系 R,通常称前面讨论过的等价类组成的集合为 X 的 R-商集,即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定义了关系,再定义函数就简单了:函数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对任意的 x,总有至多一个 y 与之对应。换句话说,一个关系 F 若满足下列条件: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则称关系 F 为一个函数。
    由此可知,对任意 x∈dom(F),存在 y 使得 xFy(由定义域的定义),并且这样的 y 是唯一的(由函数的定义)。这时,我们就记 F(x)=y,并称 F(x) 为函数 F 在 x 的值。
    若 X 是函数 F 的定义域,而 Y 包容函数 F 的值域,就说 F 是从 X 到 Y 的一个函数,记作 F : X→Y 。
    先看一个小问题:给定集合 X, Y,考虑从 X 到 Y 的所有函数,它们能否组成一个集合?这里,集合的条件已经有了,只要找一个包容集就行了。注意到对任意的 F : X→Y,都有 dom(F)=X, ran(F) 包容于 Y,故 F 是 X×Y 的子集,于是 P(X×Y) 就是我们要找的包容集。由子集公理,这样的集合存在且唯一,我们把它记作 Y^X 。
    下面是一些简单情况:首先,对任意集合 Y 有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注意到 Y^X 是 P(X×Y) 的子集,而 P(Ø×Y)=P(Ø)={Ø},于是 Y^Ø 是 {Ø} 的子集。另一方面,按定义,显然 Ø 是一个从 Ø 到 Y 的函数,因此 Y^Ø={Ø} 。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一个定义域为空集的函数不会有任何元素。
    另外,对任意非空集合 X 有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这是因为:根据同样的道理,Y^X 是 P(X×Y) 的子集,而 P(Xר)=P(Ø)={Ø},于是 Y^Ø 是 {Ø} 的子集。但是,函数 Ø 的定义域是 Ø 不等于 X 。因此 Ø 不属于 Y^Ø,Y^Ø 是空集。这个也容易理解:对于 X 中的元素必然有 Y 中的元素对应,然而这里 X 的元素找不到任何 Y 的元素对应,因此这种对应是不可能存在的。
    接下来定义一些常用的概念:若对任意的 y,至多有一个 x 使得 y=F(x),也就是说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则称 F 为单射。这里不用指明 F 是从哪个集合到哪个集合的函数。
    对于函数 F : X→Y,若 Y=ran(F),则称 F 为满射(这里要指明 F 从哪个集合到哪个集合,否则 F 总是 dom(F) 到 ran(F) 的满射,这个定义就成废话了。如果 F : X→Y 既是单射又是满射,就称该函数为双射。
    对于函数 F 及 dom(F) 的一个子集 A,记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为函数 F 被 A 的限制。实际上,F|A 就是函数 F 在集合 A 上定义的那部分,这个概念我们早就经常无意中用过了,例如 F : R→R 的表达式是 F(x)=x^2,那么 F|[0, 2] 的表达式就是 F(x)=x^2 (0<=x<=2) 。
    最后,定义象和原象的概念:设 F : X→Y,A 是 X 的一个子集,记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为函数 F 下 A 的象。实际上,F(A) 就是 A 中一切元素映射后的值组成的集合。请注意,函数 F 在 x 的函数值 F(x) 与函数 F 下 A 的象 F(A) 的符号没有区别,有时需要根据上下文区别二者。
    类似地,设 F : X→Y,B 是 Y 的一个子集(注意,B 不一定包容于 ran(F)),记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为函数 F 下 B 的原象。
    下面两条性质很常用:设 A, B 分别为 X, Y 的子集,则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证明第一式:任取 A 中元素 x,由定义 F(x) 属于 F(A),再对照原象的定义,x 必为 F^(-1)(F(A)) 的元素。若 F 为单射,则任取 F^(-1)(F(A)) 中元素 x,有 F(x) 属于 F(A),根据象的定义,必存在 t∈A 使得 F(t)=F(x),从而 t=x∈A,故此时包容号可以改为等号。
    类似地证明第二式:任取 F(F^(-1)(B)) 中元素 y,必有 x∈F^(-1)(B) 使得 y=F(x),而 x∈F^(-1)(B) 说明 F(x)∈B,也就是 y∈B 。若 F 为满射,则任取 B 中元素 y,必存在 x∈X 使得 y=F(x),由 F(x)∈B 得 x∈F^(-1)(B),进而 y=F(x)∈F(F^(-1)(B)),故此时包容号可以改为等号。
    将关系的逆与复合推广到函数上,可以定义反函数与复合函数的概念。关系的逆一定是关系,但函数的逆却不一定是函数,我们有定理:对于函数 F,F^(-1) 为函数当且仅当 F 是单射。这件事很容易证明(看一下函数定义及单射定义,它们正好相反),于是当 F^(-1) 是函数时,我们说 F^(-1) 是 F 的反函数。
    容易证明,单射 F 的反函数也是单射,并且 F 的反函数的反函数是 F 本身。若 F : X→Y 是双射,则 F^(-1) 是从 Y 到 X 的双射。下面两式也容易证明: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关系与关系复合仍然是关系,函数与函数复合还是不是函数?答案是肯定的,我们现在就来证明:若 F, G 是函数,则 GF 仍然是函数。证明的基本工具是定义,为此我们先设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根据复合关系的定义,存在 y_1, y_2 使得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由 F 是函数得 y_1=y_2,再由 G 是函数得 z_1=z_2,从而 GF 是函数。
    GF 的定义域是什么?用直觉考虑一下,若 x 在 GF 的定义域内,首先要有 x 属于 dom(F),其次 F(x) 要属于 dom(G) 。后一条实际上就是 x 属于 F^(-1)(dom(G)),因此我们推出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正式的推理如下: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因为复合函数是复合关系的特殊情况,所以我们立即有:对函数 F, G, H,有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关于复合的另一条性质与逆有关,因此有了前提条件:对单射 F, G,有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只需证明 GF 也是单射即可,证明与刚才证 GF 是函数一样。

    在本文的最后,引入集族的概念。实际上,集族就是一个函数,函数的定义域叫做标集,标集的元素叫做标号,函数值叫做集族的项。为了说清楚这些名词的来历,先举个例子:有时我们需要考虑一串集合 A_0, A_1, A_2, ...,就可以定义一个定义域为自然数集(对自然数集的定义,将在下篇文章中叙述)的函数 F,标集就是自然数集,标集的元素 0, 1, 2, ... 叫做标号,而 F(0), F(1), F(2), ... 叫做项,我们把它记作 A_0, A_1, A_2, ... 。这些名词与数列中用的名词是类似的。
    一般地,我们用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表示一个集族,I 是标集,i 是标号,而 A_i 就是这个集族(函数)在 i 的函数值。
    有了集族这个工具,先把并集交集推广到集族上: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注意,第二个定义要求标集 I 非空,否则无意义。为了保证这两个集合存在,只需注意到:设 M 为该集族(函数)的值域,则二者分别等于 ∪(M) 和 ∩(M) 。
    现在我们讨论并(交)集的结合律的问题。所谓结合律,就是先把集族的元素分组,每组分别求并(交)集,然后所有结果再求并(交)集,结果与直接求交(并)相同。把集族的元素分组,实际上是把标集 I 分组,为此我们要设出一个新的集族,它的元素都是标集 I 的子集,并且并集就是标集 I(至于它们是不是两两不交,我们不关心)。也就是说,设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其中 K 是新的集族 (J_k)_(k∈K) 的标集。这样,我们就可以写出结合律的式子了: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证明这两个式子不难。注意,第二个式子要求 I, K 以及每个 J_k 都非空。
    我们之前只对两个集合定义了笛卡尔积,现在我们可以在集族上定义笛卡尔积。给定集族 (A_i)_(i∈I),从每个集合 A_i 中取出一个元素 a_i,构成一个集族 (a_i)_(i∈I),所有这样的集族组成的集合就称为集族 (A_i)_(i∈I) 的笛卡尔积。问题是,它是不是一个集合?注意到,任意取出的 (a_i)_(i∈I) 总是一个定义在 I 上的函数,每个函数值 a_i 都属于 A_i,于是也属于集族 (A_i)_(i∈I) 的并(记为 M),这样 M^I 就是我们要找的包容集。
    接下来是正式的定义:我们记
基础集合论(2):关系与函数
为集族 (A_i)_(i∈I) 的项的笛卡尔积。容易看出,若每个 A_i 都等于同一集合 A,那么该集族的笛卡尔积恰好就是 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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