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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2015-10-16 13: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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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近网上找到一本介绍 ZF 公理系统的书《基础集合论》(Update: 原先书名有误,已改正,作者董延闿,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看着很有意思,就在这里顺便记个笔记……  

    好了废话不说直接开始:集合论的基本概念是集合
    关于什么是集合,Cantor 曾经作出这样的描述:“一个集合是我们直觉中或理智中的,确定的,互不相同的事物的一个汇集,被设想为一个整体。”这与我们的经验是一致的:一个集合的元素是确定的,也就是说不管什么东西,要么属于这个集合要么不属于,没有模棱两可的情况;一个集合的元素互不相同,也就是说集合中相同的元素只算一个,元素属于集合就是属于,没有属于两次属于三次等等的区别。
    但是,我们不打算给集合下这样一个定义,因为这个定义里的“汇集”“整体”等概念并不比“集合”简单。我们直接把集合当作不定义的原始概念。当然,“某个东西是否属于某个集合”的判断要保留下来,我们把“属于”也看作原始概念,并且把“ a 属于 A ”记作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此时,也说“ a 是 A 的元素”或“ A 包含 a ”。
    集合的元素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集合的元素还是集合。我们讨论的是抽象的集合论,只考虑集合与集合的相互关系。另外,别忘了我们这里的基本概念只是“集合”,它是不定义的,因此不妨碍我们把集合的元素也看做集合。这样的理论并非没有用处:比如说,有的数学分支需要用到实数,这个时候我们先用集合论的语言定义实数,然后,当然就可以愉快地用集合论的结论了……
    除了属于关系,我们把“等于”关系也看作基本关系,我们说“ A 等于 B ”,指 A, B 是同一个东西,记作: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这也就是说,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相代替。比如说,如果有 a∈A 且 A=B,那么 a∈B 也对。
    集合中的元素是确定的,我们经常用条件来确定集合,为此,要给“条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在此之前,先引入集合论公式的概念:
    集合论公式(相当于我们常说的命题)
    首先,规定下面两类式子是集合论公式(被称为原子公式):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其中,字母 a, b 可以换成任意字母。
    除此之外,允许使用以下七个逻辑符号(非、或、且、蕴涵、当且仅当、对任意、存在):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我们规定,若 φ, ψ 是公式,则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也是公式。
    记 φ(x) 是一个含 x 的公式(也可以含其他字母),我们规定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也是公式。
    由此,我们可以把各种原子公式用逻辑符号连接,写成越来越长的公式。另外,连接公式的时候,经常要加一些括号,以明确结合的顺序。
    另外,后面我们经常需要定义新的符号,而且会经常用这些符号简化公式,只要它们能还原为用如上方法定义的公式即可。例如,我们可以定义不等于、不属于,以及包容、真包容:(“:=”意思是“定义为”)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注意,这里用“包容”来指通常所说的子集关系,而“包含”如前所述,指的是属于关系,这两个词是不同的。再次强调:虽然上图用大写字母代表集合,小写字母代表集合的元素,但是一定要记住集合的元素仍然是集合。
    由我们对集合的直观理解,我们容易想到:若两个集合包含的元素完全一样,那么这两个集合就是一个东西(也就是相等)。我们引入一个公理来保证它的正确性:
    外延公理 对任意的集合 A, B,若对任意的 x 都有 x 属于 A 当且仅当 x 属于 B,那么 A=B 。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这条公理在后面用得非常频繁(如果没这条公理,我们就根本没什么工具来证明两个集合相等了)。
    集合论条件
    扯了半天终于说到了集合论条件,它定义在集合论公式的基础上:当且仅当 C(x) 是一个含 x 的公式(也可以含其他字母)并且不含 ∀x 和 ∃x,称 C(x) 是 x 的一个集合论条件(简称条件)。
    我们在中学学过描述法表示集合,在这里,很多时候我们可以用条件确定集合:对于一个条件 C(x),如果存在一个集合 A 恰好包含所有使 C(x) 成立的 x,也就是说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那么我们说 C(x) 是使 x 属于 A 的一个条件,并且记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给定一个条件,它确定的集合最多有一个(若两个集合都被它确定,容易由外延公理得出这两个集合相等)。任意一个条件都能确定一个集合吗?直觉上来看,我就愿意把所有满足条件的东西都放在一起,这有什么不可以的?以前人们就是这么想的,随便弄个条件就有对应的集合,只要脑洞开得够大,集合就能很大,人们就这样不断开脑洞,直到有人考虑了这样的集合: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有人会问,照这样说,莫非还有自己包含自己的集合?当然有了,考虑条件 x=x 确定的集合,显然一切集合都属于这个集合,那它自己当然属于自己。把这个式子换种方法写,就是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既然对于任意集合 x 都成立,令 x=A 我们就有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见鬼了,我们每步推导都没错啊,居然得到一个明显不成立的式子!因为这个悖论(被称为 Russell 悖论),人们回过头去想,随便给一个条件就能确定集合,这也太扯了。“所有集合组成的集合”,这特么是啥玩意?这下人们才意识到,集合不是说造出来就造出来的,必须用一些公理来规定什么集合是合法的,什么集合是不合法的,这就是本文要介绍的 ZF 公理系统。

    集合论研究的对象是集合,不管怎样,首先要承认一些合法的集合,这样构建的理论体系才有意义。我们从空集开始,引入一条公理,保证空集是合法的:
    空集公理 存在不包含任何元素的集合。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由外延公理,若两个集合都不包含任何元素,它们必相等,于是上述定义的集合 A 是唯一的,把它称为空集,记作 ∅ 。
    在叙述下一条公理时,我们回过头先讨论一下“包容”的性质。由包容的定义及外延公理,容易证明对任意集合 A, B, C,下列三条性质(自反性、反对称性、传递性)是正确的: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另外,对于空集,有性质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对此要简单证明一下:这个公式实际上就是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一定要注意,蕴涵符号连接两个公式时,当且仅当第一个公式不成立,或第二个公式成立时,整个命题成立。看这个式子,我们发现 x∈∅ 永不成立,于是整个命题是成立的。
    回到之前的讨论,我们已经认识到,满足条件 C(x) 的一切 x 不一定能组成一个集合,难道我们学的描述法表示集合都白学了?我们可以退一步,假设已知一个集合 A,把这个集合里所有满足 C(x) 的 x 拿出来,这下总可以组成集合了吧。这是在一个已知集合的内部考虑问题,自然限制了那些不靠谱的脑洞,于是我们把它当成了一条公理:
    子集公理 对于每个条件 C(x) 及任意集合 B,存在一个集合 A(字母 A 不出现在条件 C(x) 中),恰好包含 B 中一切满足 C(x) 的元素 x 。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由外延公理,上述定义的集合 A 是唯一的,我们(用之前规定的记号)把它记作: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或者,为了强调 A 是 B 的子集,也可以写成这样: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这个记号跟描述法表示集合是一样的。
    接下来,我们推导一个结论:不存在包含一切集合的集合。实际上,这个结论可以写成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根据逻辑知识,它实际上就是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证明的方法,实际上就是 Russell 悖论的翻版:对任意集合 A,由子集公理,我们考虑下面的集合: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那么,若 B∈A,我们就可以得到 B 属于 B 当且仅当 B 不属于 B,这是不可能的。
    可以看到,利用规定的公理,我们把“万有集”踢出了集合的队伍,同时也就给了悖论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至少“对任意集合,总存在不属于它的元素”听起来似乎比“所有的集合不能组成一个集合”感觉比较正确),由此还可以看到,条件 x=x 不能确定一个集合(否则这就是一个包含一切集合的集合了)。
    然而,现在我们还不能用空集来构建别的集合,这需要下面的公理支撑:
    偶集公理 给定集合 a, b,存在集合 A 恰好以 a, b 为元素。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由外延公理,上述定义的集合 A 是唯一的,我们把它记作 {a, b} 。
    根据前面的记号,我们可以记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容易看出:{a, b}={b, a} 。注意,在这条公理中并没有排除 a=b 的情况,当 a=b 时,我们给一个特别的记号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由定义我们可以推出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这样,我们就可以构造一些比较简单的集合了,比如说下面这些都是集合: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然而,像 {∅,{∅},{{∅}}} 这样的集合我们还构造不出来,我们需要下面的公理:
    并集公理 对任意的集合 M,存在集合 A,恰好包含属于 M 中至少一个集合的一切元素。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由外延公理,上述定义的集合 A 是唯一的,我们把它记作 ∪(M),也就是说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说白了,并集公理就是对一个集合的所有元素(别忘了它们都是集合!)求并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也是有用处的:对集合求并,就是把这个集合的元素的元素组成一个新的集合。再换种说法,就是撤掉里面的一层大括号,例如说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撤掉里面一层大括号,得到 a, b, a, c, c, d,再把重复的去掉就得到 a, b, c, d,注意:等号右边的集合我们暂时还没有定义,此时可先按直觉理解,稍后我们就定义这种集合。
    由定义,M 的任何元素都是 ∪(M) 的子集:任取 X 属于 M,对任意的 x 属于 X,由并集定义 x 必属于 M,再由包容的定义,X 必为 M 的子集。
    接下来,看两个特殊情况: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根据定义,这些都容易推出来,下面直观解释一下:集合的并,就是它的元素的元素组成的集合。空集连元素都没有,更谈不上元素的元素了。对于只含一个元素 A 的集合,它的元素的元素当然就是 A 的元素。我们自然会想到,对前面定义的偶集 {A, B} 求并结果会怎么样?它的元素的元素,就是 A 的元素或者 B 的元素……这恰好是我们接触过的两个集合的并集。我们定义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于是容易得出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根据此式,就容易得到两集之并的一系列性质(交换律、结合律等等),并且可以得到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定义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这样我们就有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有必要提醒一下为什么从 {a, b} 开始,不从 {a} 开始:若只定义 {a},用并集公理是定义不出 A∪B 的。
    并集的事大概就这么多,定义完并集当然要定义交集。有趣的是,定义交集并不需要公理:若干个集合求交集,必然是其中任意一个集合的子集,这用子集公理足够了。具体来说,任意给定集合 M≠∅,存在集合 X_0 属于 M,于是由子集公理,存在唯一这样的集合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显然对任意的 x,x 属于 A 当且仅当 x 属于 M 的每个元素。我们把它写成定理:对任意非空集合 M,集合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存在且唯一,把它记作 ∩(M) 。由定义,∩(M) 是 M 的任何元素的子集。
    以后,我们还会多次遇到给定条件(在这里条件是:x 属于 M 的任意元素)造集合的情况,如果能找到一个包容集(在这里是 X_0)使得任意满足条件的 x 都属于它,那么由子集公理就可以造出想要的集合。刚才在造偶集和并集的时候,条件是已知的(分别是“ x 属于 a 或 x 属于 b ”和“ M 中存在一个元素包含 x ”),但是找不到包容集,就只能去设立公理了。
    另外,求交集有个地方千万要注意:对空集求交没有意义。在刚才的式子里令 M=∅,会发现这个集合的条件总是成立的(因为 X∈M 永远不对),但是前面我们已经证出,不存在包含一切集合的集合。这看起来很奇怪,空集的交集竟然包含了一切集合?实际上可以这么理解:除非能找到 M 的一个元素 X 不包含 x,从而得出 x 不在 M 的交集里,否则是没有什么可以阻拦 x 成为 ∩(M) 的一个元素的。如果 M 里本来就没有元素,那随便一个 x 都能成为 ∩(M) 的一个元素了。
    后面对集合求交,必须先判断该集合非空。
    与并集完全类似地,我们可以写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两个集合求交集也满足交换律结合律,并集交集结合还有一堆性质,这些都容易证明。接下来我们定义差集: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证明该集合存在且唯一很简单:这里 A 是我们要找的包容集。进一步对于某个全集,我们可以定义补集,常用的 de Morgan 法则也容易证明。
    最后,再介绍一条公理,它经常被用来找包容集:
    幂集公理 对任意的集合 A,存在集合 P,恰好包含 A 的一切子集。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由外延公理,上述定义的集合 P 是唯一的,我们把它记作 P(A) 。显然,任意集合的幂集都包含空集(因为任意集合都包容空集)。我们以一个小结论的证明来结束本文:对任意集合 A,有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证明如下:若 x 属于等式左边的集合,则我们有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这里先用了并集定义,然后用幂集定义,最后用子集定义就出来了。直观理解:若某个元素属于 A 的某个子集,它当然也属于 A 。
基础集合论(1):无中生有
    这里我们用了一个前面说明过的事实“任意集合包容它自己”,然后用了幂集定义和并集定义。最后由外延公理,所证结论成立。直观理解:对 A 的所有子集求并,并集一定包容 A 的所有子集,特别地,包容 A 本身。
    下一篇文章里,将定义有序对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严格定义并讨论关系和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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