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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适度性和结果导向:证券监管研究

(2012-09-17 09:24:58)
标签:

证券市场监管

适度

结果导向

股票

分类: 证券监管

 

             监管的适度性和结果导向:证券监管研究

郝旭光

1.适度监管

考虑公共选择理论关于“政府失灵”的论述,监管者既不是“公正、无私、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形象,其能力和其他参与者没有明显的区别,而且也一样会犯错误,更重要的是,政府监管部门有很强的扩张欲望,也有腐败现象,政府的监管并不一定可靠。这样,政府监管者就要避免过度自信,监管要适度,而且,监管者的监管职能也应适当限制。要求:监管的重心、范围也要合理,将政府监管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将政府监管限定在对市场缺陷干预能起积极作用的领域;市场可以做好的就不要随意干预;界定监管者的权力边界,避免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强调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而不要试图调控。

例如,监管当局在监管活动和过程中,应该考虑努力防范、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但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调控指数,不能匆忙救市,不能盲目救市,更不能让一些大资金“绑架”着出台救市政策。当然在非常时期,比如,汶川地震、暴风雪等,为了避免市场参与者的极度恐慌而非理性抛售从而引发市场的暴跌,影响社会的稳定,可以采取严厉的手段,甚至可以先停市,就像911事件当天美国果断宣布停市一样。但它只能是一种特殊的措施,它只是短期出台的某一次特殊政策的具体目标,而不能成为一种常态。因为指数的涨跌受很多因素影响,监管者关注指数,应该关注影响指数的基本因素而不是指数本身,更不能被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倒逼着被动地维持市场指数的涨跌。否则,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就缺乏主动权。

监管者应该把精力和监管重心放在基本的监管目标(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防范市场的系统风险等。但此处需要指出,指数的涨跌当然应该是监管当局考虑的重要目标,因为它涉及市场的系统风险,也就自然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把重心放在优化市场环境以及市场的基础建设,诸如做空机制等影响市场稳定和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政策何时、如何推出对市场更有利等内容。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市场参与者没有倒逼监管者出台调控指数的政策的预期,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市场的暴涨暴跌。

根据监管经济学的观点,监管也要考虑收益和成本,政府监管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应当限定在监管能产生效益、收益大于成本的的范围内。

考虑激励监管理论,监管者在监管时,就不能只是一味地严厉和惩罚,还要照顾被监管者的利益,使他们愿意接受监管。

根据法律不完备性理论,不能奢望可以制定出非常细致、全面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但在实践中,制定法律要尽可能全面。

2.结果导向

证券市场监管有其客观必然性,是为了达到某些特殊目的管理活动和过程,因此,必须重视结果而不是手段和形式。如何监管、监管什么,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这一监管理念说起来容易,遵守起来很难。在日常的监管实践中,人们常常更强调监管手段的完善和运用,监管方式的合理和准确,而较少关注监管的根本目标,很少把监管的保护性、规范性、促进性目标作为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就监管论监管,而没有认识到,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市场安全,规范市场的“三公”、效率和市场透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果导向,不是要忽视手段,而是强调目的、手段、结果的一致性,目的决定手段,手段产生结果,结果要符合目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注:本文根据作者发表在《商业时代界》20116期的论文“论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与主动预防”修改而成。

本博文为作者原创,若要转载,请注明作者名,如需沟通可发邮件  haoxg6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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