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转)
(2022-03-11 19: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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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例案源 |
案情介绍:某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人员例行市场检查在a药店b厂家生产××胶囊此批药品包装与以往产品出入经b厂家和b厂所在地药监局协查该批药品系冒充b厂合法产品确属假药对a药店立案调查该批药品a药店从一外地个人手中购进无任何购进票据和资料
本案a药店可以为非法渠道购进假药在案件处罚上办案人员分歧
观点一:按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罚
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十四条、十八条违反上述条款处罚倍数一样且《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两罚和法条竞合原则故选择上述两个条款中一项予以重罚
观点二: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经营假药分别处罚
本案中药店有两种事实:一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二经营假药即药店药品采购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店营销销售假药分别触犯《药品管理法》十四条、十八条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分别予以处罚在否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上办案人员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当事人同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两次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一事不再罚原则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药店实施非法渠道购进假药虽看似同一事实(××胶囊在两种不同都扮演主要证据)却实施了两个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款按两个依据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本案中采用竞合原则即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吸收销售假药或销售假药吸收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那么同一就指××胶囊药品其也就变成了事物忽略了这与法律相悖
观点三:采用合并兼吸收原则予以处罚
本案中药店以营利为目实施了两个涉及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销售假药侵犯不同客体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触犯市场管理秩序销售假药触犯药品管理制度和身体健康从而在逻辑上构成两个可以处罚但该药店有别于实施违反二个法律条款即法学中“法条竞合”简单地《行政处罚法》吸收原则择一重罚对触犯不同客体应参照刑法理论中“数罪并罚”原则处罚本案以销售假药立案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罚加重情节按最高倍处罚
笔者同意种观点检查中常遇到事实触犯多个情况该种情形社会危害性在不违背行政处罚法前提下实施合并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法本意“处罚与教育相原则”既不放纵当事人处罚威慑、惩罚作用又兼顾了当事人利益教育、作用良性行政管理体制体现行政处罚经济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