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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短期交易 引导长期投资

(2013-03-13 15:27:34)
标签:

投资收益

财产

总额

基金经理

中长期

财经

分类: 专家点评
 来源:众禄基金研究中心
  事件: 
  证监会近日对外公布《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部分销售机构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不利于基金的投资运作的问题,证监会拟提高惩罚性赎回费,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目的是使费率差异化,抑制频繁申购赎回基金。其修订思路为:
  一、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产品费率可以差异化设计”的窗口指导,让前端费率在“差异化”竞争中逐渐下降,使其不得不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否则销售收入将大幅下降。
  二、允许各类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目前是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单次总申(认)购费与销售服务费合计不得超过3%。而2009年版本是5%,不过其变化对实际影响不大。
  三、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将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应当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以上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同时,为避免销售渠道通过频繁指导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来增加销售收入,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但多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如此一来,对于通过场外退出的套利资金和行为(ETF基金套利不受影响)将是个重创。
  四、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预计银行渠道和券商渠道的实际销售激励收入和销售积极性将大幅提高。
  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有助于中长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使基金真正成为中小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工具。同时,基金经理在投资运作中也减少了很多场外干扰因素,有利于份额稳定,促进投资收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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