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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理财研究系列(二):产品特点

(2013-03-13 11:04:43)
标签:

优势

投资比例

不可以

投资者

合同

财经

分类: 专家点评
来源:众禄基金研究中心 崔晓军/文

【特点】试水浮动费率 收费挂钩业绩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我们比较熟悉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方式、投资范围、费率设置、产品定位、募集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1)运作方式:

  在运作方式方面,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有两个比较显著的特点:(1)存续期与封闭期;(2)自有资金投入及有限补偿。

  存续期限与封闭期:(1)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目前在运作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有70%设定了存续期限,一般为2~5年,存续期限最长的为光大阳光6号(20年),最短的为东证分级股票2号(6个月)。而开放式基金是无限期存续下去的。(2)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并非每天开放申购和赎回,通常设定封闭期和开放期,其流动性低于开放式基金

  自有资金投入及有限补偿:部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设计上采用了“隐性保障”的方法。一般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都会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放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保证在计划存续期不会退出(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为了进一步增强产品信用,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设置了本金和最低收益率保障措施,如果出现亏损或者达不到预定的收益率,管理人将用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投资收益和管理费等进行有限补偿。目前在运作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有近40%设置了管理人参与条款。

  以“安信理财2号”为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募集资金规模(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参与资金的上限为1.5亿元;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包括展期),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计划份额不得退出;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且持有满5年到期的份额,若到期日单位份额累计净值(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低于计划单位面值,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而持有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对单位份额累计净值低于单位面值的差额进行补偿,直至差额全部弥补或管理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补偿完毕为止。而国信金理财4号则约定:如果到期集合计划五年总收益率低于20%(不含20%),则管理人将用已收取的管理费对投资者推广期认购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予以有限补偿;开放期的申购参与份额和认购参与但未持有到期的份额不享有管理费返还。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投资者的或有损失,又可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如果产品亏损,投资者能获得券商以自有资金部分做出的补偿,有一定的“防护垫”作用。而且产品的投资运作结果也关乎券商自有资金的安全与收益。自有资金的参与,一方面体现了管理人对于自己产品的信心,另一方面也表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在设计上日益重视投资者利益。

  (2)投资范围:

  相比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投资限制相对较少。我们从法规的角度,来看一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品种,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了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常规性金融资产外,还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融资融券交易甚至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投资选择的余地更大。

  (3)费率设置: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结构基本相同,但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费率设计上显得更为灵活。

  管理费:券商集合理财管理费的提取方式比较灵活,已有一些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率先试水浮动收费,即将管理费提取模式由传统的按固定比例提取,修改为按浮动比例提取。如“兴业证券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约定,其管理费分段收取,即提取比例与产品业绩挂钩:当产品累计份额净值小于0.9元时,管理人不得提取管理费;当产品份额净值大于0.9元且小于1.1元时,管理人按照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若产品份额净值大于等于1.1元,管理人则按照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业绩报酬:券商集合理财管理人除了收取管理费外,通常也会约定当产品业绩超过一定水平时(例如6%或8%),将提取超过该收益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

  基金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费,这可能导致基金更热衷于通过追求基金收益相对排名的方式来做大资产管理的规模;而券商集合计划在费用的设置方面比较灵活,可以通过浮动的业绩报酬将管理人的收益与投资者的收益绑定,增强了管理人的责任心,促使管理人在投资过程中更好地为投资者创造收益。

  (4)产品定位: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高端客户,对客户的最低参与规模有一定限制,其中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10 万元。基金面向广大社会公众,最低认购规模只有1000元,大量缺乏投资经验的中小投资者成为基金的客户。

  (5)募集方式: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通过私募方式成立,面对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如通过设定客户范围和最低参与金额等进行客户选择),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基金是通过公募方式成立,可以公开发行,面对公众投资者。

  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销售推广方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6)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在运作的透明度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门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每日公布基金的份额净值,对于基金管理人发生的重大事项也应及时公告,除此之外,还应于每个季度、每半年、每年公布定期公告,详细说明基金在上述期间的业绩表现、投资组合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等内容,使基金持有人能随时掌握基金最新的运作信息。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更规范及严格,在运作的透明度上要优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表1: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对比

  比较项目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法规

  逐步完善

  比较完善

  组织结构

  没有持有人大会

  比较完善,有持有人大会

  募集方式

  私募方式

  公募方式

  设立条件

  相对宽松

  更加严格

  客户群体

  券商和推广机构客户资源中的一些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高端客户

  社会公众

  营销宣传

  不能公开宣传

  公开宣传

  存续期限

  可以规定期限也可以不规定期限

  封闭式基金设定存续期限,开放式基金无存续期限设定

  封闭、开放期

  可以自行设定封闭、开放期

  流动性高

  最低参与规模/认购、申购规模

  限定性产品参与起点5 万元,非限定性产品参与起点10 万元

  认、申购起点1000 元

  规模限制

  基本上都在产品合同中规定了产品规模上限,而对产品的最低设立要求相对宽松

  开放式基金对其最低设立要求比较严格,而对其规模上限却没有要求

  投资范围

  股票、债券、基金、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及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较灵活、无具体规定

  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

  管理人参与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

  发起设立时管理人没有参与(发起式基金除外)

  有限补偿

  可以设置本金和最低收益率保障措施

  不能设置本金和最低收益率保障措施(保本基金除外)

  管理人业绩报酬

  可以提取

  不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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