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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2022-11-25 11:39:35)
标签:

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建设工程律师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

分类: 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李永刚、李洋

 安徽省阜阳市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保函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明确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经双方签订协议,可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换。

 按照通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承包人应采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形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许可审批人员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核对施工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约定条款。

 要求市县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保证保函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发包人强迫承包人必须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可以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改正;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想要了解更多工程法律资讯,请关注我们。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建设工程项目天津律师服务网www.gongchengtj.com/       

        作者电话:李永刚律师:18522638812;李洋律师:18502203112想要了解更多工程法律资讯,请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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