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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质量赔偿责任么?

(2022-03-14 10:57:13)
标签:

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建设工程律师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

分类: 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李永刚、李洋

        通常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性 ,建设单位与总包有合同关系,总包与分包有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分包商不一定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建设方发现质量问题后就通知总包,总包又转给分包,一来一去,中途就耽误了很长时间,对于一些需要紧急维修的工程时间就来不及了。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因此,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既可以找总包修复,也可以直接找分包修复。

         想要了解更多工程法律资讯,请关注我们。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建设工程项目天津律师服务网www.gongchengtj.com/                   

  作者电话:李永刚律师:18522638812;李洋律师:185022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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