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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原因停工,如何主张停工损失

(2022-03-11 09:58:45)
标签:

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建设工程律师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

分类: 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李永刚、李洋

第一、【权利依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赔偿项目】停工损失的赔偿项目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窝工损失;机械设备的迁移损失或停滞期间的租赁费用;材料费用上涨;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

第三、【固化证据】主张停工损失最大的困难是如何固化相关证据材料,在停工前最好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以签证的方式书面确认:现场的机械设备名称、数量、入场时间;管理人员和工人花名册及工资等;复工前要求发包人确认停工期间的损失。

如果停工时没有固化直接的证据,在后续主张停工损失时就要多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拿机械租赁损失来举例:至少需要搜集关于停工事实发生的证据;需要有相应的租赁合同、入场的证据、在现场停滞期间的照片视频、停工期间的监理日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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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建设工程项目天津律师服务网www.gongchengtj.com/                   

  作者电话:李永刚律师:18522638812;李洋律师:185022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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