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1岁女孩杨X雪“失踪”第三天后,终于在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努力的工作下,在长沙火车站找到了。公安民警一边感到很欣慰,终于帮助妈妈找到了孩子,一边又很委屈。这个委屈来源于此前孩子家长在网上(微信朋友圈)抱怨,“因未满24小时警方尚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一句话。
那么事情的真相又是如何呢?
孩子的母亲燕女士告诉博主,2015年3月2日19点04分许,其孩子杨X雪在雁塔区东方大酒店附近离家出走。当晚9时许,燕女士就向雁塔公安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报警。3月3日下午5时,燕女士再次向小寨路派出所报案。
3月3日下午,杨X雪的亲属在朋友圈发了孩子失踪的详情以及照片,同时附上了一句“因未满24小时警方尚不具备立案条件”的话。
3月3日晚上9时左右,@记者崔永利 接到网友核实过的求救信息称,“杨X雪失踪了”,同时这个网友转发来了杨X雪的亲属在朋友圈内寻人的“截屏”。
本人微博发出后,截止3月4日下午5时,这条微博的转发量达到了754次,阅读量大约在50万次。有一些网友指责,“公安部规定14岁以下未成年失踪应该立即立刑事案件,这里不能用超过24小时之说”。
派出所一位领导在找到孩子后微信称警方不存在不受理之说,同时委屈的指责一些网友“太任性”。“我们接到第一次报警就开始寻找了”。
到底是什么时间报的案?
那么派出所是否受理案件呢?又是什么时候立案的呢?
小寨路派出所有关领导给本人解释,3月2日晚上10时家长报警后他们已经以“求助”予以受理。“因为孩子是留有纸条出走的,所以我们认为不是失踪是失联”。
而博主在公安警务平台上看到,小寨路派出所是在3月4日零点10分才发布的此案已经以“拐卖儿童案”立案。在这个警务平台上,警方却把报警时间写成了“3月3日23时35分”。但是警方在“简要案情”一栏中又写到,“2015年3月3日17点05分,受害人燕某来所报案”。
在这里我们一共看到了3个报案时间:(A)3月2日晚上9时许;(B)3月3日下午5时许;(C)3月3日23时35分。
如果,我们在这里用警方的(C)报案时间来审读,警方在30分钟后就立案,完全是“神速”了。但是,这个时间肯定是假的。
http://s9/mw690/002Y74Xrzy6QrjgT72848&690
(孩子家长发的求助微信)
立案和受理的凭据在哪?
万幸的是孩子找到了,但是我们一些事情还是没搞明白。
警方一直称,他们在第一时间已经受理。那么家属说警方一直没有给他们出具《三联单》,而博主调查到的警方宣布立案的时间是3月4日零时10分,这个时间不是家长第一次报警的3月2日的第一时间,而是在孩子找到前不久的“最后时间”。
也就是说,证明警方受理的《三联单》没有,网上能知道立案的时间是3月4日零时10分。这个时间肯定是立案时间,因为警方已经将报案时间写成了“3月3日23时35分”了。
在这里,警方一直强调,孩子留纸条出走不算失踪,只算失联。那么一个未成年人,一个只有11岁没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女孩,她留纸条独身去外省,为何就不能当做是失踪呢?如果是你或者我的女儿呢?
再退一步讲,如果有纸条不算失踪,后来警方为何又以“拐卖儿童案”立案呢?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历史悠久且路漫漫。
基层派出所不及时受理失踪儿童案件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在这里,博主也没有刻意“找事”“挑刺”的意思。同时对于警察蜀黍找到孩子非常敬佩和感激。
但是,真理越辩越明,如何判断“及时立案”的凭据和老百姓知晓“及时立案”,还是比较模糊的。虽然有《三联单》和《立案决定书》,老百姓看不到又不能猜测“没有受理”,该怎么办呢?
早在2009年,时任国务院反拐行动工作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刑侦局局长杜航伟(现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就曾表示,家长在孩子丢失后要第一时间去报警,并申明公安部从来没有规定必须经过24小时甄别、确定有被拐卖嫌疑和失踪的才能立为刑事案件,强调一旦发现类似情况(未成年人失踪、走失、走丢)就应该立刻报案,公安机关也应该立刻立为刑事案件。
我认为应再具体一些:凡是家长报案14岁以下孩子失踪、走失、出走,都应该在4小时内出具《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否则就不能说明你受理或立案或寻找。因为,家长拿着“两指宽”的条条心里就会很踏实。
@西安小寨路派出所
是我很好的粉丝,她的微博做的非常好看。所里的魏所长也是很好的网友,经常微信互动。发这个长微博实在不忍心,对于这一点点瑕疵,还是想告诉家长如何报警,警察蜀黍更完美的处警。可能有班门弄斧或观点不对的地方,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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