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科生物600165索赔提示
2025年11月14日,宁科生物披露重整计划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次重整旨在通过引入投资人与调整出资人权益,彻底化解*ST宁科的债务危机,恢复其持续经营能力。重整关键措施包括: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原股东每10股转增约13.593股,共计转增约9.31亿股。这些转增股份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约8.83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剩余约0.48亿股用于向债权人抵债。
引入投资人方面,确认由湖南醇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产业投资人牵头组成的联合体参与重整。投资人合计出资约12.41亿元,取得转增股票,产业投资人将成为重整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债权清偿方面,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普通债权清偿采用“现金+信托受益权+转增股票”的组合方式: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下(含)部分以现金清偿;超过15万元的部分,约15.87%以信托受益权份额(底层资产为子公司持有的742套公寓)抵偿,剩余部分以转增股票(抵债价格12元/股)抵偿。据测算,若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3.37%,本重整计划显著提升了债权人的受偿水平。
此外,重整计划还包括剥离非主业资产设立服务信托、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聚焦生物基材料主营业务等经营方案,以期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整个计划的执行期限设定至2025年12月31日,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
2025年4月4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者宁科生物)披露,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宁科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并处550万罚款。
2023年6月1日,宁科生物披露,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宁夏监管局指出宁科生物存在三项违法披露行为,对宁科生物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济南长悦以自有资金向宁科生物子公司宁夏中科新材增资3亿元,应于2022年11月20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3月31日分别支付1.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增资款。
2023年4月5日,宁科生物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展暨临时停产公告,称截至3月31日,济南长悦三期增资款违约均未实缴,导致中科新材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然而,宁科生物未及时披露上述增资事项违约进展情况,违反信披办法。
二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宁科生物欠付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084.70万元未偿还,2023年2月20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该时点,宁科生物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24亿元。
宁科生物迟至4月5日才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属于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违反信披办法。
三是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22年1月27日,宁科生物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违法信披办法。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在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4月4日买入宁科生物股份600165,并且在2023年4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
以及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宁科生物600165,且在2024年10月31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值得提示的是,索赔时效仅为三年,期满即丧失胜诉权利。
具体的流程如下:
可移步关注公众~号“金融法律实务评论”
所需要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版的对账单(打印时间段:该股第1次买入~打印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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