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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未通知债权人?法院:股东要赔偿责任!

(2025-09-05 22:44:10)

案件情况

薛某与某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薛某投资20万元用于女团项目,薛某将款项支付至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的个人账户。后某甲公司在未通知薛某的情况下注销,薛某未能实现投资目的,遂诉至法院,要求曲某与华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未履行协议义务,且清算过程中未依法通知薛某,构成违约,判决华某与曲某共同赔偿薛某20万元及相应利息。曲某不服,提起上诉。

曲某在上诉中提出三点主要抗辩理由——

第一,合同关系成立曲某认为,薛某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合同关系,薛某支付的20万元实为对另一公司(东莞市某乙有限公司)的投资,与某甲公司无关;且薛某将款项支付至华某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第二,投资风险与未结算即便认定投资关系成立,曲某认为投资本身具有风险,且未经结算盈亏,直接判决返还投资款缺乏依据。

第三,其不知情且在该投资中不存在过错曲某称其虽为股东,但未参与公司经营,对薛某的投资不知情,且已履行出资和清算义务,清算报告由华某负责编制,其已尽审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意见——

二审法院对曲某的上诉理由并未予支持,并作出维持原判处理

首先,法院认为合同关系成立的。《合作协议》明确载明甲方为某甲公司并加盖公章,薛某将款项支付给法定代表人华某,华某亦确认薛某系与某甲公司合作,故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公司违约且未履行清算义务某甲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项下义务,未安排女团、未告知资金用途、未分配利润,且在合作期内未经通知即注销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应返还投资款。

再者,清算组成员未尽法定义务,构成清算程序违法。华某与曲某作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将清算事宜通知薛某,导致薛某无法申报债权,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清算义务。

最后,曲某应承担责任曲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无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或知情,均负有法定通知和清理债务的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存在过错,应与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新公司法条文下,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已不再是股东,而是董事。因此,在法律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已不具有参考意义。注销公司未通知债权人?法院:股东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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