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配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未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拒赔,法院判决赔付

卢某系外卖平台橘子某创公司雇佣的骑手。橘子某创公司为卢某在某财险广东分公司(主承保)和某财险宁波分公司(次承保)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额分别为5万元、1万元。保单特别约定:"骑手排班期间或订单配送期间,扩展上下班前后2小时及订单结束后2小时。"
2024年7月16日22时11分(卢某当日排班表为9:00-22:00),卢某途中与第三方自行车相撞受伤,住院10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认定卢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卢某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偿伤残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约11万元。某财险广东分公司作出拒赔抗辩,理由为事故发生于下班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形,缺乏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卢某系履行职务时受伤,橘子某创公司需承担雇主责任。保单特别约定明确扩展保障至“订单结束后2小时”,本案卢某事故发生时间为22:11,属于在保障期内。
此外,两家保险公司承保项目及限额不同,且保险价值无法预先确定,不构成重复保险。判决两保险公司各自在额度内赔付。
某财险广东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保单特别约定的骑手排班期间或骑手订单配送期间,扩展上下班前后2小时及订单结束后2小时,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符合保险理赔情形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