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限额内重复投保有效吗?法院:批单默示同意且未超实际损失应赔

雇主责任险重复投保争议:责任险能否重复投保?
原告上海某顺公司为其员工肖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后通过两次批单变更雇员名单,导致包括肖某在内的20名员工重复出现在名单中(肖某被重复投保2次)。
2013年10月23日,肖某工伤死亡,原告赔偿其家属62万元,但被告仅愿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20万元赔付,拒绝支付40万元。原告遂起诉索赔。
保险公司的意见
投保人并未提出为该员工购买两份保险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因为不成按两份保险赔偿。此外,投保人若有购买两份保险的意图,但其未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将重复保险的情况明确通知保险人。
本案保险合同的性质为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上海某顺公司在保险事故中依法应当向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且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20万元,本案中上海某顺公司对肖某仅负有一个雇主赔偿责任,且针对每一个发生保险事故的特定员工,保险公司的死亡赔偿限额即为20万元,若赔偿两份,则与保险性质不符。
法院意见
本案不属于重复投保。重复保险需满足"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总和超保险价值"。本案仅向同一保险人投保,且总保额(40万元)未超过实际赔偿额(62万元),故不构成重复保险。
被告出具批单确认含重复名单(重复率达34.48%),并按人次增收保费(如新增4人收1200元)。作为专业保险人,未对显见重复提出异议,视为默示同意重复投保。批单系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内容合法有效。
此外,法律并未禁止责任险允许限额内重复投保。本案赔偿两份的总额未超本案62万元的保险价值。
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