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因欠费被拒赔?法院:现金价值足够自动垫交,保险公司未履行义务需赔付
欠费后现金价值可自动垫交的重要性及复效期限制(主险获赔/附加险拒赔案例解析)
苗某国(已故)于1999年7月投保终身保险(主险,保额3万元)及附加定期保险(B型)(附加险,保额1万元),约定年缴保费至2019年,累计缴费20年。
苗某国按期缴费至2011年,2012年漏缴保费,2013年至2018年恢复缴费(2013年11月存入,2014-2019年均于9月7日前存入)。
2024年9月,被保险人苗玉国身故。原告作为受益人,在整理苗某国遗物时,发现了案涉的保单,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2012年欠费导致合同于2015年9月永久失效为由拒赔。
然而,双方主险合同约定,“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具体到本案,2012年现金价值为8,280元,足以垫付欠费,保险公司未自动垫缴构成违约。双方据此发生理赔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现金价值足够时应自动垫缴欠费(第7条),保险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苗某国2013年后持续缴费行为表明其无放弃保单意愿,保险公司未扣款存在过错。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若补缴保费产生滞纳金,原告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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