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题|保险公司不认工伤赔偿标准,车上司机责任险拒赔怎么办?
工伤认定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车上责任险拒赔或少赔十万?
何某系睿某物流公司聘用的货车司机。2021年11月5日,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从驾驶室下车时因踏板光滑摔落致腰椎骨折,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仲裁裁决睿某物流公司需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合计253,149元,该裁决已生效。
睿某物流公司为事故车辆(蒙C3××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司机责任险(限额40万元),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包括上下车人员”,且赔偿责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睿某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提出异议,认为其应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主张总额142,697元),而非劳动仲裁的工伤赔偿标准。理由为事故性质属于车上人员意外,应适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而非工伤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系在工作期间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受伤,事故性质符合车上司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保险条款第31条(赔偿责任)及第32条(以生效司法或仲裁文书为准)明确约定,保险公司需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已认定睿某物流公司需赔偿253,149元,该金额属于车上司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某保险公司需在车上司机责任险限额内向何某支付保险金253,14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笔者查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其中第32条明确“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若本案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则在赔偿金额方面可以少赔付约10万元。与其说是标准不明确,更不如说是保险公司选择更有利其的赔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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