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保险公司赔偿吗

若合同中未明确列举猝死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在胡某诉某保险公司再审一案中,被保险人孙某投保综合意外险后突发疾病猝死,受益人胡某索赔遭拒。
保险公司拒赔认为,保险合同仅承保 "意外伤害" 导致的损害,被保险人孙某系 "疾病猝死",不属于赔付范围。
一审、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驳回保险公司再审。
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五条列举的关于责任免除情形中,并未包括该种情形。申请人认为意外伤害不包括因突发疾病所导致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公平原则和双方应以最大善意履行各自义务的立法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突发的、意外的,且不属于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所以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