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与司法救济:以离职转股高管涤除登记案为例
已转让股权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原高管,公司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可以诉讼涤除
2018年5月17日:被告公司成立,原告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12月27日,原告将全部股权(1.88%)转让给股东宋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0年1月1日,原告从公司离职,被告亦出具《离职证明》。
2024年8月,原告向被告公司发函要求变更职务登记,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涤除原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原告是否具备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法律基础?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职务(尤其是法定代表人)需以实质性利益关联为前提,包括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或者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既无股权(已转让),又无劳动关系(已离职),继续任职违背《公司法》立法本意,可能引发公司治理风险及债权人利益损害。
被告应及时通过股东会等程序选举新任职人员,但长期怠于履行。显然,原告已无法通过内部程序(如召集股东会)自救,且面临职务衍生的法律风险(如限高、债务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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