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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与司法救济:以离职转股高管涤除登记案为例

(2025-07-11 17:31:52)

已转让股权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原高管公司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可以诉讼涤除

2018年5月17日:被告公司成立,原告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12月27日原告将全部股权(1.88%)转让给股东宋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0年1月1日原告从公司离职,被告出具《离职证明》。

2024年8月原告向被告公司发函要求变更职务登记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涤除原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原告是否具备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法律基础?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职务(尤其是法定代表人)需以实质性利益关联为前提,包括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或者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既无股权(已转让),又无劳动关系(已离职),继续任职违背《公司法》立法本意,可能引发公司治理风险及债权人利益损害。

被告应及时通过股东会等程序选举新任职人员,但长期怠于履行。显然,原告已无法通过内部程序(如召集股东会)自救,且面临职务衍生的法律风险(如限高、债务连带责任)。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与司法救济:以离职转股高管涤除登记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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