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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节投保时未告知肺结节病史被拒赔,法院:未影响承保,应理赔(肺癌)

(2025-07-02 19:56:35)

肺结节投保未告知,等待期后确诊肺癌获赔案

梁某2023年5月28日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人某乙保险公司(中国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的“人保健康玺悦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合同次日(5月29日)生效,等待期90天。

2023年11月8日,梁某“孤立性肺结节”入院河南省某甲医院,后确诊为左肺上下叶恶性肿瘤(肺癌)。

2023年12月18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的决定,并解除合同,理由为:(1)梁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发现肺结节(2023年5月29日及6月8日就诊记录显示两肺多发小结节);(2)肺结节检查发生在等待期内(2023年6月8日)。上述理由说明,投保时健康询问明确包含“肺部结节/肿块”等内容,梁某均作否定回答,但实际投保前已发现肺结节,构成故意隐瞒。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虽未告知肺结节病史,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之规定,未如实告知需满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方构成解除合同条件。

此外,肺结节不等同于患上恶性肿瘤肺结节具有良性可能,发展为恶性肿瘤存在或然性,不能直接推定未告知事项必然影响承保决策

合同条款明确免责情形为等待期内“确诊”疾病(如恶性肿瘤-重度),而梁某等待期内仅发现肺结节(未确诊恶性),实际确诊肺癌在等待期后(2023年11月)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不成立,须支付保险金。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梁某保险金50万元(扣除已退还保费)。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肺结节投保时未告知肺结节病史被拒赔,法院:未影响承保,应理赔(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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