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胜诉但公司没钱执行,能追股东责任吗?(附法院如何认定原股东责任)

劳动纠纷执行:公司无财产,成功追加未出资现任股东,为何原股东转让后不担责?
2023年,劳动者周某甲与用人单位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经裁判,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需支付周某甲159,449.42元(含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
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周某甲申请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用人单位认缴注册资本9000万元,由两名现股东组成,王某新持股15.2022% ,认缴1368.2万元,梅某持股84.7978% ,认缴7631.8万元。两名现股东均未实际缴纳出资。
此外,周某乙为用人单位原股东,其于2016年6月已将其33.33%股权转让给梅某,远早于本案劳动纠纷(2023年)。
法院审理之后,依法同意追加两名现任股东对劳动者的债务承担责任。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王某新、梅某作为现股东未出资,符合追加条件。
但对于追加周某乙的请求予以驳回。法院认为,追加范围需严格限定,避免随意扩大,其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于劳动纠纷前(2016年),无证据证明需对转让后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