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明广场20年使用权转让纠纷:资金断裂致无法交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款

佛山盛明广场20年使用权维权:项目烂尾,法院判决退款路径分析
2018年5月16日,原告刘某与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盛明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第一份为《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盛明公司将佛山盛明广场某物业20年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款232,500元,交房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
第二份为《盛明广场装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装修款36,500元。
同日,原告与被告珠海市联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晟公司)签订《装修设计、装修材料定购协议》,支付设计及材料费40,000元。
2019年11月14日,盛明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未能按期交房(逾期超90天),并向业主发函承认无法履约。
涉案物业所在楼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客观上无法交付。
原告诉请盛明公司、联晟公司返还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与盛明公司、盛明投资公司已就合同不再履行达成合意,故解除《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装修协议》。
因物业合同解除导致装修协议丧失履行基础,一并予以解除。联晟公司作为装修款项收取方应返还40000元,但因无过错无需支付利息。
盛明投资公司作为盛明公司一人公司股东,因未证明财产独立(《公司法》第63条),须对盛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