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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众创小镇业主诉瑞弘公司逾期交房法院判决解除物业使用权合同并返还全款

(2025-06-28 20:48:17)

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瑞弘物业有限公司(瑞弘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以294,063元受让被告瑞弘公司开发的鄱阳湖·众创小镇物业使用权,分20年租赁期,并与瑞弘公司指定的佛冈智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智笙公司)签订《物业委托装修合同》,支付装修款150,348元。

后因被告多次延期交房(原定2020年8月1日,后延至2021年8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但被告仍未履约。原告遂于2022年4月发函解除合同,起诉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及赔偿损失。

瑞弘公司主张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权解除,且已支付27,300元补偿金,应维持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支持解除,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18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两次延期后仍未交付,解除条件成就,原告解除通知送达即生效(2022年4月9日解除主合同,5月24日解除装修合同)。

此外,法院认定《装修合同》实为使用权对价拆分,两份合同总金额与使用权出让总价一致,且装修条款缺失实质性内容,构成规避备案价的虚假装修合同,故判令智笙公司对150,348元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弘公司全额返还294,063元,智笙公司对装修款部分连带返还支持按LPR计算利息(自2022年4月10日起)注:裁判于2022年鄱阳湖·众创小镇业主诉瑞弘公司逾期交房法院判决解除物业使用权合同并返还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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