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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逸新天地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案:超20年租期被判返还22万租金

(2025-06-26 22:31:52)

"东逸新天地"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案:超20年租期被判返还22万租金

————租赁期限超20年被判无效!东逸新天地业主追回全部22万费用

2021年4月,原告罗某与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某甲公司)、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乙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承租涉诉物业物业项目“万古域礼品广场”(推广名:东逸新天地)】,租期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45年1月31日,总费用22万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未按期交付物业,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及违约金。

被告某甲公司同意解除《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物业委托装修合同》,但主张违约金过高,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自2022年4月1日起算)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日万分之一自2022年1月1日起算。

此外,某甲公司还提出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要求调整违约金标准。

某乙公司意见认为,案涉《物业委托装修合同》合法有效,仅同意在已收取的105,444元范围内承担退款责任,因合同解除后无装修事实发生。

法院综合各方意见认定,《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实为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超过20年(约定至2044年12月30日),超出部分无效,其余有效。

《物业委托装修合同》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双方无真实装修关系,费用实为租金组成部分,故合同无效。

某甲公司未按期交付物业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合同,判决其返还全部费用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2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22年4月1日起算,上限33,000元)。

某乙公司因实际收取装修费105,444元且无装修事实,需在收取范围内对某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认定两被告通过拆分费用掩盖真实租赁关系,判决合同部分无效、解除有效部分,并基于过错责任分配债务清偿义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审理的思路。东逸新天地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案:超20年租期被判返还22万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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