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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强制涤除登记?非股东、不经营、无报酬的司法途径!

(2025-06-24 00:30:18)

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涤除登记?

当原法定代表人已丧失公司实质控制权且非股东时,公司拒不配合变更登记,法院是否应强制涤除?

康某原为新能源公司(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2023年4月,丁某与康某签订《公司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无偿受让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康某未告知转让前公司发生人员伤亡事件,构成欺诈法院撤销两份转让协议(因欺诈),但未处理登记恢复问题。

此后,丁某提起变更登记之诉法院判决康某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康某恢复为股东),但驳回了法定代表人变更请求。

股东变更后,丁某多次要求康某协助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丁某职务),遭拒后起诉进而形成本案之诉。

法院审理认定,依据《公司法》第10条,法定代表人应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丁某既非股东,也不参与经营、未领取报酬,继续挂名违背立法宗旨。公司为一人公司,康某作为唯一股东拒绝变更登记,导致内部救济失效。

康某隐瞒重大事实导致协议撤销,事后拒不配合变更,违背诚信义务。

判决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涤除丁某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康某于10日内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笔者认为,当需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需证明无实质关联(非股东、不参与经营、无报酬)且内部救济已穷尽。受让股权成为股东,转让协议需明确欺诈情形下的登记恢复责任及违约金条款。

本案例也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提供了很早的司法处理途径,当遇到类似问题无法协商处理时,可以尝试司法涤除。 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强制涤除登记?非股东、不经营、无报酬的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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