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强制涤除登记?非股东、不经营、无报酬的司法途径!

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涤除登记?
当原法定代表人已丧失公司实质控制权且非股东时,公司拒不配合变更登记,法院是否应强制涤除?
康某原为新能源公司(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2023年4月,丁某与康某签订《公司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无偿受让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因康某未告知转让前公司发生人员伤亡事件,构成欺诈,法院撤销两份转让协议(因欺诈),但未处理登记恢复问题。
此后,丁某提起变更登记之诉,法院判决康某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康某恢复为股东),但驳回了法定代表人变更请求。
股东变更后,丁某多次要求康某协助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丁某职务),遭拒后起诉,进而形成本案之诉。
法院审理认定,依据《公司法》第10条,法定代表人应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丁某既非股东,也不参与经营、未领取报酬,继续挂名违背立法宗旨。公司为一人公司,康某作为唯一股东拒绝变更登记,导致内部救济失效。
康某隐瞒重大事实导致协议撤销,事后拒不配合变更,违背诚信义务。
判决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涤除丁某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康某于10日内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笔者认为,当需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需证明无实质关联(非股东、不参与经营、无报酬)且内部救济已穷尽。受让股权成为股东,转让协议需明确欺诈情形下的登记恢复责任及违约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