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题|保险条款“支持诊断”必须指标异常?法院:有利被保险人解释优先

保险公司以“C肽未异常”拒赔糖尿病?法院认定条款解释无效!
黄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中国某人寿保险延边中心支公司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2014)版》及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103,000元。合同约定“严重I型糖尿病”的理赔需满足三条件:
诊断明确为I型糖尿病;
有血胰岛素及血/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
持续性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017年6月,黄某出现喝水了增大、高血糖症状,自行检测血糖异常。
2017年10-11月,在延边医院(三甲医院)门诊检测,结果显示:空腹血糖16.8(显著偏高)、糖化血红蛋白9.3(超标)、空腹C肽1.62(参考值正常范围0.8-4.2)等。
延边医院明确出具“I型糖尿病”诊断书(2017年11月16日)。
黄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在F市人民医院持续注射胰岛素超180天。
满足条件后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黄某不满足理赔条件,作出拒赔:其仅通过门诊简单检测,血C肽值(1.62)在正常范围内,不符合条款中“测定结果支持诊断”的要求,认为其病情无法确诊为I型糖尿病。
提出血C肽结果“正常即不支持诊断”,合同条款仅允许“异常支持”或“正常不支持”两
法院裁判认为,黄某满足理赔条件。其一,延边医院(三甲医院)作为合同约定的合规医疗机构,出具的I型糖尿病诊断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合同未要求血C肽值必须“异常”,仅要求“测定结果支持诊断”。黄某的空腹血糖(16.8)、糖化血红蛋白(9.3)等关键指标显著超标,结合C肽测定结果,已构成医学上支持I型糖尿病的依据。
其三,治疗要求达标,即持续注射胰岛素超180天,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对“支持诊断”的解释(必须异常)属于单方限缩理解。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