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比例赔付规则未提示说明,法院认定属免责条款无效,被保险人获赔全部伤残金10万元等

《行业标准》比例赔付规则未提示说明,法院认定属免责条款无效,被保险人获赔全部伤残金10万元等
十级伤残按《行业标准》仅赔10%遭拒,法院:比例条款未提示属免责,判赔10万全额伤残金+差额+鉴定费
原告卓某于2021年3月28日向某某保险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个人意外险,保单约定: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免赔额200元,扣除医保报销后按100%赔付);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免赔3天,累计限额180天)。
此外,保险条款约定伤残评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称《行业标准》),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
2021年11月3日,卓某因摔伤致左肱骨近端骨折住院8天,医疗费总计21,713.54元(医保统筹支付11,612.1元,个人支付10,101.44元)。
2022年1月4日,保险公司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5,411.61元、住院津贴250元。
2024年3月28日,卓某单方委托济南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左肩关节活动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评定伤残之后,卓某依据结论诉请赔付剩余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4,588.39元、住院津贴150元及鉴定费1,300元(共计106,038.39元)。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不予理赔的要求,主张《行业标准》系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重伤多赔、轻伤少赔),非免责条款,无需特别提示说明。
对于保险公司的理由,法院未予支持,认为:伤残评定标准属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此规定在《保险法》第17条可循。《行业标准》将伤残等级与赔付比例挂钩(如十级伤残仅赔10%),实质是限制赔付范围,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虽规定于“保险责任”部分,但核心功能是确定赔付比例减免,符合免责条款特征。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卓某送达保险条款,或以显著方式提示说明比例赔付、免赔天数等条款。
电子保单中投保人联系电话非卓某本人,且其称投保时未收到条款,保险公司未能反驳。
一审判决支持卓某全部诉请(106,03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