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隆乳术,多年后确诊乳腺癌

英捷尔法勒隆胸后患癌获赔78万案例:非三甲医院资质违规成关键
2005年5月21日:原告小政在“某整形外科门诊部”(非三甲医院)接受“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隆乳术。
2014年2月13日:同一门诊部为原告实施“取材料置换假体”手术。2019年7月,原告确诊左乳浸润性导管癌并行左乳切除等手术。
原告认为,被告门诊部2005年实施凝胶注射术时,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国药监械[2002]409号),该凝胶仅限三甲以上医院使用,并且认为其注射的英捷尔法勒凝胶与乳腺癌以及两次手术存在关联,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98万元。
被告辩称乳腺癌与生活习惯相关,无医学证据证明与手术直接相关,拒绝赔偿。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将门诊部分注销。
法院审理后认定,门诊部2005年实施手术时无相应资质,超出诊疗范围,直接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构成过错(一审、二审均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