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题|没确诊的“症状”需要健康告知吗?百万医疗险因“一年前有症状”拒赔心梗败诉

没确诊的“症状”需要健康告知吗?百万医疗险因“一年前有症状”拒赔心梗败诉
确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既往症拒赔案例。
原告刘某于2021年12月29日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1年),后续保两次,最后一次续保期间为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一般医疗费用补偿200万元(扣除社保/公费医疗/大病保险已报销部分)。
2023年1月12日,刘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梗等疾病入院治疗,2023年1月28日出院。总医疗费47,023.11元,扣除统筹支付(15,700.95元)和居民大病保险(5,744.77元)后,个人自付25,577.39元。
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作出拒赔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刘某在2023年1月就诊时自述“一年前有症状”(即2022年1月左右),而首次投保等待期为30天(2021年12月30日生效)。依据条款2.2.2条,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延续至等待期后的治疗费用不予赔付。
其二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健康问卷询问“是否曾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等”,刘某未如实告知病史,违反告知义务。
对于保险公司的理由,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续保保单明确约定“无等待期”(保险单特别约定第一项)。刘某2023年治疗发生于续保期间,故等待期条款不适用。
对于告知义务方面,保险条款要求告知的是“经医生诊断的疾病”,而非主观症状。刘某投保前无医生诊断记录,故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