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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题|确诊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以违反健康告知义务拒赔

(2025-06-04 22:02:38)

2023年5月20日,原告女儿为原告投保《E家安康尊享版保险》,保险期间1年。保障内容: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300万元(无免赔额)、重大疾病住院津贴200元/天(累计180天)、一般医疗保险金300万元(免赔额1万元)。其中特别约定等待期30天(首次投保)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并发症属除外责任;重大疾病医疗无免赔额,一般医疗需扣除1万元免赔额。

2023年6月29日(等待期内),原告因胸痛住院1天,疑诊右肺肿瘤。

2023年7月7日(等待期后),确诊肺恶性肿瘤、脑继发性肿瘤、淋巴结继发性肿瘤、骨继发性肿瘤,住院7天,总医疗费86,587.82元,医保报销33,417.77元,自付53,170.05元。

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原告投保前(2018-2019年)已患高血压三级、陈旧性脑梗死,未如实告知,违反健康告知义务。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保险金53,170.05元(自付部分)及住院津贴1,600元(8天×200元/天)。

对于被告的意见,法院没有支持,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高血压、脑梗死等事项向投保人进行有效询问(如询问记录、签字确认文件)。被告未尽询问义务,投保人无隐瞒故意,拒赔理由不成立。

此外,被告主张的先使用一般医疗金再启动重大疾病赔付扣除1万元免赔额属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被告未证明已通过合理方式(如加粗、签字确认)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该条款。据此法院对依据该条款进行抵扣免赔额不予采纳。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发生在等待期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3,170.05元及住院津贴1,600元,合计54,770.05元。保险专题|确诊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以违反健康告知义务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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