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题|确诊原发性肝癌,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法院这样判!

张某的姐姐于2018年8月30日为其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1年),并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20年8月25日、2021年7月30日续保。保险责任涵盖一般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1万元)和恶性肿瘤医疗费用补偿(无免赔额)。
2021年6月14日,张某因原发性肝癌等疾病住院治疗16天,个人自付医疗费48,113.08元;2021年7月20日复查住院7天,个人自付7,284.15元。扣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理赔款6,084.61元后,合计索赔金额为49,312.62元。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理赔提出:张某系“带病投保”,认为肝癌发病周期长达10-20年,其2020年投保时已患病但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故拒绝赔付。(主要逻辑是该疾病凸显之前需要很长时间,张某短时间确诊,说明投保时肝癌的病症应该已经很明显,显然其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病情的义务,属于带病投保)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故意隐瞒病情。并强调即使存在告知瑕疵,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接受三次续保),丧失拒赔权利。
支持张某索赔49,312.62元,驳回保险公司关于免赔额1万元的主张(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