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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题|确诊卵巢浆液性癌(IVB期),保险公司以未告知高血压抑郁症拒赔

(2025-05-23 23:57:15)

案件情况

原告儿子阿某甲于2019年5月27日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连续续保至2023年,期间逐步增加保障项目(如质子重离子医疗、癌症院外特药等)。

保险条款约定一般医疗费用免赔额10,000元,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全额赔付(无免赔额),并涵盖住院、门诊及院外特药等费用。

原告于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多次住院治疗,确诊为卵巢浆液性癌(IVB期),累计住院14次、门诊及院外购药88次,个人支付医疗费用131,070.95元。

原告于2023年3月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抑郁症病史为由拒赔。

双方争议及处理

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抑郁症病史是否构成免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需证明其在投保时明确询问了原告的既往病史,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如询问记录、健康告知表等)。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保险人对此负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能,故抗辩无效。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保险人若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需举证证明其曾询问相关内容。被告未提交询问记录,无法证明原告存在故意隐瞒,故拒赔理由不成立。

遂,判决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住院费用(109,786.26元)及符合“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条款的门诊费用(5,842.97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确诊恶性肿瘤后的费用(112,677.65元)因合同约定无免赔额,且已扣除医保补偿,按100%比例赔付。最终,判决被告支付112,677.65元,其余诉请因无合同依据予以驳回。保险专题|确诊卵巢浆液性癌(IVB期),保险公司以未告知高血压抑郁症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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