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题|确诊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保险公司以为符合轻症疾病条件拒赔

确诊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保险公司以为符合轻症疾病条件拒赔
案件情况
杨某燕配偶龚某于2018年投保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杨某燕,保险金额20万元,合同约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额的20%(即4万元)。
轻症疾病定义包括“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需满足三项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低于一定标准;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表现;
(3)需植入永久起搏器。
双方争议及处理
2024年7月,杨某燕因胸闷、心律失常等症状入院治疗,动态心电图显示24小时平均心率46次/分钟,诊断为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并植入永久起搏器。
保险公司提出,其出院记录中“入院查体心率74次/分钟”,与动态心电图数据(平均46次/分钟)存在冲突,应以入院查体数据为准,认为其不符合合同理赔条件。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杨某燕病情符合合同定义,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属格式条款,依《保险法》第30条,争议时需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杨某燕的病情符合条款实质条件,因为杨某燕已通过病历、动态心电图及手术记录完成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反证,举证责任未转移。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为达到证明目的,申请对疾病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进行鉴定,但法院认为可通过现有证据直接认定,鉴定非必要,予以驳回。
同时,法院指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风险保障,若机械适用条款字面含义而忽视实际病情,将违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