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未如实告知糖尿病保险公司拒赔是否考量关联性?

(2025-05-17 22:05:09)

本案涉及未如实告知糖尿病拒赔,笔者认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案件情况

王某华20201029日通过“支付宝蚂蚁保险”渠道投保国泰财产保险的“健康福重疾险”,保额10万元。健康告知页面明确询问“是否患有糖尿病”,王某华选择“否”,并完成投保。合同续保至20211030日。

20211023日,王某华因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治疗,病历显示其有两年以上糖尿病史。国泰保险以“未如实告知糖尿病”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行使解除权。

国泰保险主张:王某华未如实告知糖尿病,影响承保决定,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赔付。

王某华主张:投保时健康告知流程存在缺陷(无强制阅读时间),且糖尿病与心肌梗塞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观点:

未如实告知的性质:王某华未如实告知糖尿病,但健康告知页面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间,投保流程存在瑕疵,且其长期投保重疾险,无明显“故意带病投保”动机,故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此外,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糖尿病与心肌梗塞存在医学关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若王某华如实告知则必然拒保。

据此分析,法院认定国泰保险解除合同无效,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核心结论认为国泰保险未能举证糖尿病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维持合同解除无效,判决支付保险金10万元,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未如实告知糖尿病保险公司拒赔是否考量关联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