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题|面包车运货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并非一定成立的,一般只是为了倾向性保护保险公司而设立的格式条款。
在这起案件中,顾某某驾驶登记为非营运的小型面包车运送自产蘑菇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面包车兼具载人载货功能属正常使用范围,普通投保人难以区分营运与非营运性质,且顾某某未对车辆改装或用于商业营运,运送自产货物未超出家庭自用范畴;其次,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未在投保时询问车辆用途或提示需变更使用性质,存在告知瑕疵;
再次,事故直接原因为顾某某驾驶时“打瞌睡”未确保安全,与车辆用途无关,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据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免赔主张不成立,判决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46万余元。法官进一步强调,保险公司不应将家庭自用与营利性运输混同,且免责需以危险显著增加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