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鄱阳城众创小镇物业使用权能解除吗?

2018年7月,佛山市瑞弘物业有限公司(瑞弘公司,甲方、出让方)与崔某(乙方、受让方)签订《鄱阳城众创小镇物业使用权定金确认单》,,约定瑞弘公司将涉案佛山市禅城区X东路X号鄱阳城某单元使用权出让给崔某。
2018年7月8日,双方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上述事项,约定在2020年8月1日(含当天)前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
此外,还约定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从本合同项下物业交付给乙方之日起算满20年之日止,期满后甲方赠与乙方免费使用物业5年(以上期限均在甲方取得的该项目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经营使用权期限内)。
崔某主张,瑞弘公司无法将物业按照约定交付给崔某,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主张解除《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返还已付的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瑞弘公司应于2020年8月1日前向崔某交付物业,逾期交付超过180天的,崔某有权解除合同。
瑞弘公司至本案开庭之日仍未履行义务,已迟延两年多之久,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崔某主张解除《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一)》于法有据,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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