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佛山盛明广场使用权物业能退吗?

2017年9月9日,陈某(受让方、乙方)与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盛明公司,转让方、甲方)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XX号物业(盛明广场项目)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物业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为二十年。
约定的转让期限二十年届满后,甲方同意由乙方无偿继续享有该物业使用权至2051年12月30日止。
转让合同还约定盛明公司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该物业交付给陈某使用。
盛明公司未按约定向陈某交付涉案物业,陈某要求解除《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涉案物业租赁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51年12月30日止,实际租赁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最长期限,故超出二十年的约定无效,其他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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