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使用权酒店能否返还?有关佛山永润广场项目

2017年3月18日,原告KIM(乙方,受让方)与被告佛山红潮投资有限公司(甲方,转让方)签订《物业使用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佛山市南海区某单元的使用权益转让给乙方;该物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商业用地,由甲方投资乙方受让的该物业只能作为酒店或办公用途,未经甲方同意改变用途的,属违约行为;该物业使用权益的转让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截止日期为2055年11月20日;乙方应该在2055年11月21日前将该物业归还给甲方;该物业总转让款金额为334640元;甲方在2017年3月25日前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
2017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物业使用权转让款334640元。
因涉案物业无法办理产权,故原告主张返还部分费用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涉讼物业所在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涉讼《物业使用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实际租赁期为合同签订之日2017年3月18日至2055年11月20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年租赁期限限制,则超出二十年的约定无效,其他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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