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采用约定的《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评残,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如此认定!

没有采用约定的《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评残,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如此认定!
本案例中,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了《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评定伤残。
对此,法院认为,损伤依据“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为九级伤残。
但依据某保险公司所称的行业标准《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予以评定却不构成伤残来看,《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实际上是缩小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减少了受益人获得赔偿的范围,所涉相关条款应属免除某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排除姚某应获得保险赔偿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因此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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