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公寓逾期交付可退?有关港威滨纷汇商业中心使用权物业

2020年11月7日,原告汤某与被告佛山市港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港威XXXXX中心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受让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二马路XX号港威XXXXX中心一座10层XX室使用权,物业建筑面积为34.05平方米。
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二条物业的基本情况……2.该物业使用性质为服务型公寓,非住宅,非商品房。……第三条物业使用权期限1.物业使用权期限二十年,自甲方实际交付合同约定物业之日起计算,以下简称‘约定年限’。2.在约定年限届满后,乙方按合同全面履行付款等义务的条件下,物业使用权自动延续至2058年4月30日(以下简称‘续期到期日’),延续期内乙方可无偿继续使用该物业。第四条物业使用权总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1.……该物业使用权约定年限的总价款为228166元。……”
此外,还约定如甲方逾期超过180天仍不能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收到乙方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30天内将乙方所支付的全部物业使用权价款及违约金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时、全额支付房款的,甲方有权逾期交楼,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因交付问题,汤某诉请解除使用权物业,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相关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港威滨纷汇商业中心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项下交易的标的物为涉案物业的使用权,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定的物业使用权价款,物业使用期限届满后原告需向被告返还物业,故应为房屋租赁合同,本案应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依据合同有效部分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物业,逾期交付超过180天,原告有权解约。至本案诉讼时,被告仍未交付物业,合同约定解约条件业已成就,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解除上述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有效部分解除后,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已缺乏履行基础,亦应一并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及分期手续费。案例索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