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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创基广场使用权物业能否返还?

(2025-03-07 10:49:38)

2020年12月26日,罗某(受让方、乙方)与佛山市创基置业有限公司(出让方、甲方)签订《佛山市南海区创基广场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白沙社区创基广场某某单位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

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自交付标的物业之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或乙方委托收楼的物业公司交付标的物业的时间至迟不应晚于2021年10月31日。

2018年2月25日,创基广场2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12月26日,罗某支付完毕上述使用权转让款项。

罗某诉请返还部分转让款项,并要求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创基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是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涉案物业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与创基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超过二十年部分应予返还,遂判决返还部分使用权转让费用。案例索赔略。购买创基广场使用权物业能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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