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002229索赔提示

2024年4月16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监管局对鸿博股份及相关当事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认为,暂定为:
一、在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002229,且在2023年11月21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
二、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002229,并且在2024年4月13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依法起诉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重大性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具体的流程如下:
可移步关注公众~号“金融法律实务评论”
所需要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版的对账单(打印时间段:该股第1次买入~打印当日)
前一篇: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后一篇:鹏博士600804索赔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