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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后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应受理?受理后如何处理?

(2025-03-01 13:53:55)
标签:

房产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后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应受理?受理后如何处理?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那么,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后才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受理后又应当如何处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后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应受理?受理后如何处理?


 

一、法院应当受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执行申请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后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应受理?受理后如何处理?


二、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的方式提出异议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那么,这里讲的“异议”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实施部门不依职权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方式是执行行为异议【现《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关于执行与执行异议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一下。

  

三、自然债务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该规定可见,超过执行时效后,被执行人的债务即变为自然债务,被执行人履行后不得要求申请执行人返还,法院自然也不会执行回转。执行时效只是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四、宽泛把握

 

对于执行时效,以及与之相关的中止、中断,法院一般会采取对债权人比较宽松、有利的解释。

 

 

附: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1等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某某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判令:一、芜湖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25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芜湖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92000元;三、金某某、张某对芜湖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因芜湖某某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518日以(2015)芜中执字第00296号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芜湖某某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为该院另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后芜湖某某有限公司所涉厂房及土地经另案中依法处置到账共计28268188元。经分配,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1月份优先受偿工程款2767570元。2021221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撤销对民事判决书(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054号中被执行人张某的执行。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一张某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民事判决书(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054号中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被告张某,现申请人已获得了工程款优先受偿,并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人同意撤销对本案被执行人张某的强制执行以及移除其失信黑名单,望法院予以批准。”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116日申请恢复执行,芜湖中院于20231212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皖02执恢100号。

芜湖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获得了工程款优先受偿,并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221日申请撤销对张某的强制执行,该公司与张某均未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其自行达成的和解属于执行外和解。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116日申请恢复对张某的强制执行,距其撤回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且其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未能提交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故张某异议请求成立,芜湖中院遂作出(2024)皖02执异37号执行裁定,解除在(2023)皖02执恢100号案件中对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扣划的执行措施。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复议请求撤销芜湖中院(2024)皖02执异37号执行裁定,责令芜湖中院对被执行人张某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理由:一、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放弃对张某的强制执行权利。张某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后,是为了便于张某筹措资金,暂时性、阶段性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并非终结或放弃对张某的强制执行。芜湖中院立执恢而非依执字重新立案,说明芜湖中院认可复议申请人为暂时性中止执行程序。二、复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并未超过规定期限。复议申请人在暂时性撤回对张某强制执行期间一直与张某保持沟通。2022年申请人股东还与芜湖中院沟通联系执行事宜,期间芜湖中院也一直在查询被执行人张某相关财产。可见申请人在2021年并非是放弃对张某的强制执行,而是暂时性中止执行,在张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有权随时恢复对张某的强制执行。

 

 

裁判观点【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皖执复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221日以已获得工程款优先受偿并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销对张某1的强制执行,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116日申请恢复对张某1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张某1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供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芜湖中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张某1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某中级法院2某第2号执行裁定。(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关于执行与执行异议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一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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