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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调控房价又能维持土地财政的有效方式:共有产权房

(2014-05-04 15:50:40)
标签:

土地财政

共有产权房

自住房

股票

分类: 财经杂谈

    近年来房地产过热、房价地价过高和泡沫膨胀等问题突出,地方政府想调控但碍于土地出让收益不敢对房地产业动真格,甚至充当房地产业的保护神,直接损害了公众利益,最近推出的共有产权房有望解决这一尴尬局面。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共筹集约3万套房源。住建部日前召集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在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北京市目前推出的自住商品房也具有共有产权房的属性,预计今年将累计完成7万套自住型商品房。

“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共有产权房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在共有产权房模式下,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在收入较少的情况下住上住房,有利于提升中低收入家庭福利;客观上能够在不直接影响房价的情况下,分流部分潜在购房者,起到温和拉低房价作用;对于政府而言,土地收益确认虽然延后,但仍然按市场价收取,可以在保证收益的前提下拉低房价。

一石三鸟,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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