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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新兴类型

(2019-07-04 20:56:57)
标签:

戴涛律师

武汉律师

盈科专家律师

杂谈

分类: 民事之家庭经济纠纷

新类型遗嘱问题的实质,反映到社会实践中来,就是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制定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由于是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形式,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形式不同的“打印遗嘱”。比如北京二中院调研中提及的遗嘱主文系打印;遗嘱主文、遗嘱人名字、日期均系打印;遗嘱主文、遗嘱人名字、日期均系打印等等。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打印遗嘱的概念,再讨论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

在2018年9月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稿中,将打印遗嘱的形式界定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按照上述界定,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一是打印遗嘱不考虑打印人是谁;二是打印遗嘱要求遗嘱内容是打印的,签名、年月日需要手写;三是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及两个以上的见证人,都要签字注明年月日;四是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见证人每页都要签字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当前对打印遗嘱发生争议的实质意义不大。

如有的观点认为“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只不过是采取“打印”形式的书写。但是这种观点难以解释为什么内容可以“打印”自书,而签名和年月日不能“打印”自书;也有的观点认为属于代书遗嘱,如果代书人、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就按照代书遗嘱处理,但是在见证人、代书人资格及代书过程上,“打印遗嘱”往往很难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由此可见,将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类型考虑更为合适,如果将打印遗嘱视作当前已经确定的某种遗嘱形式,并认定为有效,不仅不能解决“打印遗嘱”的合法性问题,而且会破坏当前遗嘱认定的规则,可谓得不偿失

二、录音录像遗嘱

对于录音录像遗嘱,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或许在现实中仅仅是作为一种辅助性手段,如制作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时的录像等。但是,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普及,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遗嘱,表达遗嘱人意愿的情况将会逐步增多,更不越来越少甚至消失。同时,由于录音、录像遗嘱在技术上存在剪辑、伪造的可能和风险,认定录音录像遗嘱的真伪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观察《民法典》草案,还是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

随着科技进步和鉴定能力的提升,作为最直接、最直观反映当事人意愿的录音录像遗嘱,必将成为遗嘱中常用的遗嘱形式

对于录音遗嘱,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要注意原始载体的保存,避免因为原始载体的灭失导致无法鉴定,以致于前功尽弃;另外,要注意录音录像必须有两个以上合适的见证人见证,并且表明身份、见证时间,以及全程参与遗嘱制作过程,以免录音录像遗嘱出现形式问题。


三、电子数据遗嘱

电子数据遗嘱是指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留言、博客、微博、微信朋友圈等诸多形式创立的类似遗嘱内容的材料。遗嘱是单方、死因行为,这就决定作为证明遗嘱人生前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遗嘱,本身就要具备证明其自身真实无误的条件,如果难以达到这个标准,从立法角度来看是不适合做遗嘱的。

电子数据遗嘱存在的问题就是如此,很难通过自身来证明与遗嘱人的意愿有直接的关联,那么不为立法所认可也在情理之中。在立法尚未认可电子数据遗嘱的时候,有的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立遗嘱的创新行为往往不是另辟蹊径,而是直接导致遗嘱效力无法得到确认。


(原文出自审判研究 李双庆《制作一份遗嘱的难度N3:新类型遗嘱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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