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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及定罪处罚武汉刑事律师

(2018-05-04 08:12:21)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计算机系统。

          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与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侵入行为是故意行为,过失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犯罪。

         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第 287 条)。

         根据刑法第 285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本罪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施本罪行为,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 285 条、第 286 条、第 396 条第 1 款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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