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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辩护时要注意什么?武汉刑事律师

(2018-05-04 08:09:44)
标签:

武汉律师

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

二、本罪从《刑法》条文看,属于明知状态下的故意犯罪,从《票据法》条文看,则属于玩忽职守的过失犯罪。从承兑行为看,属于故意;

对损失后果看,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两种主观动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为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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