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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市为条件的“对赌”协议效力评价

(2015-07-17 14:15:30)
标签:

盈科专家律师

武汉律师

分类: 民事之合同经济纠纷
以上市为条件的“对赌”协议效力评价

以上市作为对赌条件的约定,是投融资双方较为常见的选择,但该种约定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文章通过个案分析,认为对该种约定应作有效判断,对于未能成功上市的补偿条款不应随意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予以解除。

    俗称对赌的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通常会将上市约定为承诺目标,但该约定效力在投资实践中存在争议。

    例如,近期瑞沨投资与朱某、鼎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即为较典型的案例。

    瑞沨投资与鼎发公司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中约定:若鼎发公司在约定日前无法上市,公司股东将回购瑞沨投资持有股权。后鼎发公司未能按约上市,瑞沨投资遂诉至法院,主张上述回购约定合法有效,请求朱某、鼎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而朱某、鼎发公司则辩称,股权回购约定系保底条款,违反了公司法中股东共负盈亏的原则,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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