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如何举证 武汉刑事辩护律

标签:
戴涛律师武汉律师刑事辩护 |
分类: 刑事辩护技能 |
一、民事案件举证指引
1.
1.1
1.2
(1)在申请立案时,按立案标准提交证据;
(2)被告答辩后,就被告的抗辩意见提交证据;
(3)针对法庭要求核实的事实提交证据;
(4)就出现的新事实提交证据;
(5)其他应当举证的情形。
1.3
1.4
1.5
1.6
(1)极简原则:应当对证据进行合理组织,使之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2)证明力优先原则:就待证事项,首先使用效力等级最高的证据予以证明;
(3)攻防兼备原则:应当全部客观分析所举证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事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4)预判反制原则:举证前必须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质证策略,并针对该质证策略制订反制策略。
1.7
(1)含有自认内容的证据;
(2)法庭依职权独立调取的证据;
(3)法院的生效裁决;
(4)国家机关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5)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
(6)案件当事人共同确认的证据;
(7)普通第三方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8)案件一方当事人单方制作的证据。
2.
2.1
2.2
2.3
2.4
2.5
2.6
(1)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的收集和组织情况;
(2)证据原件的持有情况,对没有原件的证据进行专项分析并制订应对措施;
(3)就案件可能面临的问题,在证据方面的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
(4)针对面临劣势和风险,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5)对方当事人的举证预测,及初步质证意见;
(6)对方当事人质证策略预测,以及就此应当采取的反制策略;
(7)依据案件需要论证的其他问题。
2.7
(1)具有最高证明力的核心证据(如果核心证据过多和复杂的,应当对核心证据进行整理,然后演绎一份核心证据);
(2)辅助证据。
3.
3.1
3.2
3.3
3.4
3.5
4.
4.1
(1)明确证据名称及形成过程,以便让法庭能够确认所举证据的真实性;
(2)明确证明对象;
(3)如果证明同一事项,需要多份证据的,可以向法庭建议一并出示;
(4)如果同一份证据可以证实多个事项的,可以在法庭上多次出示;
(5)就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另行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提交了此份证据而不另行举证。
4.2
(1)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代理意见、对当庭提问或对方当事人的提问的回答等;
(2)陈述时应当充满自信;
(3)应当明确已方在法庭的目标,陈述应当能够促成诉讼目标的实现;
(4)陈述应当围绕核心证据进行,以提高陈述内容可信度;
(5)陈述内容应当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不得自相矛盾;
(6)陈述时应当预测对方当事人或法庭对陈述内容的进一步反应,以及如何进行下一步陈述;
(7)陈述内容能够转换成书面形式的,应当先转换成书面形式并事前提交给法庭。
4.3
(1)除非法庭另有要求外,提交法庭的书证应当为原件;
(2)提交法庭的书证复印件应当内容清晰,容易辩识。如果复印件交易无法达到能够辩识程度的,应当配置一份文档,保证法庭能够看清该书证的内容;
(3)如果书证为财务数据等,无法或不便于向法庭出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并建议对方当事人到举证方现场查看,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4)证据原件原则放置在法庭或对方当事人不能看到的地方。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要求出示原件,不主动或提示出示原件;
(5)如果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书记员,由书记员转交给法庭。如没有法庭指示,不能将证据原件直接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如果法庭要求直接将证据原件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的,应当采用旁站方式,以保证证据原件的安全。质证完毕,应当将原件及时取回;
(6)如果对方要求出示原件,但无法出示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如果需要法庭向有关部门核对原件的,应当提出申请;
(7)如果存在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可以要求客户出庭,通过向法庭充分说明以让法庭了解没有提供和持有原件的合理原因;
(8)将证据提交法庭前,应当将证据中不必要标识去除(尤其是在案件研究时的标注);
(9)应当在书证中需要重点提示法庭的内容,使用色彩明显的笔标识;
(10)书证的内容复杂的,应当制作图表,让法庭能够迅速了解相关内容。
4.4
(1)应当出示原物及相应的说明书、发票等;
(2)如果需要拆解原物或展示原物的使用功能的,应当事前向法庭申请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出庭,以保证原物出示的效果;
(3)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的,应当进行公证,并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不当庭出示;
(4)原物经过公证,应当将公证书与原物一并向法庭出示,以证明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5)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又没有公证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出示原物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
4.5
(1)应当复制后以照片、光盘的形式提交法庭,并进行必要的书面说明;
(2)如果属于录音资料的,应当整理成文字稿,文字稿应当完整不得删减。文字稿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使法庭能够明白录音资料的形成背景,各自陈述者的身份等。文字稿中应当标明相关与本案有关的重要内容,以便引起法庭注意;
(3)应提示法庭准备或自备播放设备,以便于视听资料当庭出示和对方当事人质证;
(4)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进行真实性的鉴定;
(5)如果视听资料为照片的,对方对照片内容提出异议的,如果现场仍然存在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现场核实。
4.6
(1)应当将电子数据的载体原物提交法庭,并将相关内容整理成文字稿(参照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2)应当向法庭说明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以使法庭了解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3)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说明,以使法庭了解其证明对象;
(4)如果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应当与电子数据的载体一并向法庭出示。
4.7
(1)事前应当为拟出庭人员制作一份谈话笔录或调查笔录,并提前法庭;
(2)应当组织证人出庭,并告知证人携带身份证件;
(3)事前应当告知证人在法庭的注意事项,需要证明目的及内容,法庭可能提问的问题;
(4)应当将证人出庭的情况提前告知法庭;
(5)证人在作证前,不得允许证人旁听庭审;
(6)证人持有证据的,可以出庭时携带并向法庭出示;
(7)证人不愿意或不方便出庭作证的,可以由两名团队成员为其制作笔录,并向法庭提交,同时要求法庭核实;
(8)对于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笔录(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应当向法庭出示,同时向法庭申请向相关证人核实。
4.8
(1)如果申请了鉴定,在庭前应当向法庭获得书面鉴定意见;
(2)应当向法庭说明鉴定结论及得到该结论的核心依据,并向法庭说明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对象;
(3)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的鉴定,鉴定结果对我方有利,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
(4)如果鉴定结论中有选择性事项的,就选择性事项,应当提交证据。
4.9
(1)应当在庭前获得勘验笔录,并进行分析和归纳;
(2)应当向法庭明确该勘验笔录的证明对象。
5.证据清单的制作
5.1证据清单的制作原则
(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2)效率使用原则;
(3)便于引用的原则;
(4)高雅美观;
(5)简单得体。
5.2证据清单的分类
(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5.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1)标题;
(2)案件信息;
(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4)证据序号或编号;
(5)证据材料名称;
(6)证明对象;
(7)证据页码;
(8)证据类型。
5.4证据清单的制作标准
5.4.1页面布局
(1)证据清单可以通过word文档制作,也可以通过excel制作。
(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则上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4)证据清单应当设置页码,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设置。
(5)在上述状态下对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各模块进行排版。
5.4.2
(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2)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3)标题应当居中设置。
(4)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标题设置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中的标题设置完全相同。
5.4.3证据清单的表格设置
(1)在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下方插入“表格”。
(2)插入的表格共设置6列,若干行(行数依据提交的证据数量设置)。
(3)表头内的内容自左向右依次为:序号(证据编号);证据材料名称;证明对象;页码(非页数);原件;复印件。
(4)表头内的字体设置:黑体小四(不加黑)。
(5)表格的尾部由两行组成:
第一行(倒数第二行)“以上证据材料共计”:宋体小四,加黑;
第二行(倒数第一行)为提交人信息及提供时间:宋体小四,加黑。
5.4.4序号设置
(1)证据序号即证据编号,主要用于证据的检索和引用。一份证据的证据编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2)证据序号采用小写数字,从“1”开始起编。
(3)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交证据的,所补充提交的证据编号应当接此前已提交最后一份证据的编号。
5.4.5证据材料名称的设置
(1)证据材料的名称应当包括:形成时间、参与形成的主体、材料编号(如有)、完整准确的名称。在证据清单中明确记载上述信息,可以有效防止相似或相近证据之间发生混淆。
(2)参与形成的主体如果系案件当事人,可以采用与本案其他法律文件中相同的简称。
5.4.6证明对象的设置
(1)证明内容前应当加注“证明:”。
(2)原则上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一一对应。
(3)原则上每一份证据对应一个证明对象。
(4)如果多份证据证明同一证明对象的,可以合并“证明对象”并注明所合并的证据共同证明的事实。
(5)如果就同一证明对象需要缓引其他证据的,应当注明所援引的证据编号。
(6)依据多数证据需要制作一份独立法律文件的,可以将该法律文件作为一份独立的演绎证据,但应当注明该演绎证据所依据的具体证据。
5.4.7证据页码的设置
(1)采用页码而非证据的页数,页码编排从第1页开始设置,以方便庭审时快速查找。
(2)每一份证据所对应的页码为该份证据的第1页所对称的页码编号。
5.4.8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就每一份证据,注明系原件还是复印件。
5.4.9“以上证据材料共计项”的设置
在该项内容中应当在对应的单元表格中注明所有证据总页数,以及原件页数、复印件页数。
5.4.10提交人信息的设置
在此项中注明提交人的全称及提交时间,并设置为宋体小四加黑。
5.5证据清单的使用
5.5.1如果证据清单采用表格方式制作的,应当在庭审前将表格格式转换成word文档格式,然后将转移后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便于直接作为法庭记录的组成部分。
5.5.2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或证据,可以将证据清单转化为“举证意见”,进一步详细列明所证明的对象,以及证明过程等。
6.其他
6.1本举证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6.2各团队成员注意收集在举证中遇到的新问题,以便及时对本指引进升级,使其更有效能。